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 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返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
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返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5日劳办力字(1991)10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返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人调函〔199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建议在第二条“对到京、津、沪三大城市安排的要从严掌握。”之后加上“并应事先商得京、津、沪三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2.建议删去第四条中“对这部分人,各地区和部门要先安排工作,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做好安置工作,也不会与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精神相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