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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15号
  • 【发布日期】1996-07-19
  • 【生效日期】199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7月19日证监发字[1996]115号)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请示》(沪申证发[96]第42号)、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同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函》(纺生企[1996]49号)及吉林省证管办《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请示》(吉证监办发[1996]12号)收悉
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3097.6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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