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836号
  • 【发布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