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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 【发布日期】1991-06-05
  • 【生效日期】1991-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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