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
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27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的进口邻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9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所附反倾销税税率表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 catechol
规格:含量≥98%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邻苯二酚,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邻苯二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也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邻苯二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3年8月27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邻苯二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对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2. 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