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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奖励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人劳[1994]532号
  • 【发布日期】1994-12-08
  • 【生效日期】1994-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奖励办法(试行)

水利部奖励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8日水利部水人劳[1994]532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水利单位与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单位与职工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努力完成各项水利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系水利部部级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单位奖励

第四条 水利行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1.水利企业已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开拓市场,连续三年在实现利税总额、人均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企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水利事业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积极进取,成绩显著,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3.水利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发展水利经济中,大力开展综合经营、积极创收,使职工生活明显改善,年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成效显著的;

4.水利单位在抗洪抢险、消除事故隐患中,领导指挥得当,组织措施得力,团结治水、顾全大局,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对外交往和引进技术、资金、项目等方面,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6.在改革开放中,采取有效改革措施或先进的管理方法,实践证明成效显著,并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

7.多项或单项工作,在水利行业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的;

8.有其它功绩应予奖励的。

第三章 个人奖励

第五条 水利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1.热爱水利事业,忠于本职工作,钻研技术业务,大胆改革创新,在生产经营、勘查设计、水利施工、工程管理、科研教育、后勤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在节约人力、财力、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防洪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或在紧急情况下,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的;在顾全大局,团结治水,依法治水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大胆揭露坏人坏事或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受到普遍赞扬的;

7.有其它特殊贡献,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分类

第六条 奖励对象分为集体与个人。

第七条 奖励种类分为: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授予荣誉称号。其中:

集体奖励分为:集体三等奖、集体二等奖、集体一等奖、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分为:个人三等奖、个人二等奖、个人一等奖、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第八条 奖励为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定期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一次;不定期奖励根据工作特点,对全部或阶段性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在突发事件、特定环境中成绩突出的,可及时给予奖励。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颁奖形式,由水利部召开表彰会议或在报刊上宣布等形式,同时书面通知单位和本人,对获得个人奖励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条 设立水利部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部级奖励和评奖工作。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劳动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部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及部直属单位组织初评、推荐,并负责将先进事迹材料报部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部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决定授予何种奖励:

1.对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给予三等奖。

2.对作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可给予二等奖、一等奖。

3.对作出卓著成绩和重大贡献,堪称楷模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予以通令表彰,授予奖励证书,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的,授予奖旗、奖杯或奖牌,并在《中国水利报》登载先进事迹,配发照片。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予以通令表彰,授予奖励证书或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获得荣誉称号的,可奖励晋升一档职务(等级或岗位)工资,在《中国水利报》登载先进事迹,配发照片。

第十四条 上述奖励证书、奖章、奖杯、奖牌、奖旗由水利部统一制做。

第十五条 水利部建立部长奖励基金,由部长直接掌握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3.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被撤销奖励后,停止其享受的一切待遇,收回其奖金、奖牌、奖杯、奖旗、奖章及证书,并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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