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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167号
  • 【发布日期】1991-10-18
  • 【生效日期】1991-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在今后的经济工作中,把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的效益问题,摆到突出的位置上来。为在税收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行动起来,为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出新的贡献。国营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从防止和平演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来认识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服务观点,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的位置,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为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中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对能源、交通、基础工业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某些地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各地要对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执行的要坚决执行,没有落实好的要彻底落实,保证政策到位。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发扬“支、帮、促”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等优势,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税务促产增收活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对本地区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摸底排队,加强税企联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促产增收措施,确保取得成效。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国税发〔1990〕089号),及时总结推广促产增收工作的好经验,使税务促产增收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四、为尽快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决定,国家税务局积极与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的要求,降低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的任务,结合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的试点进行。因此,制定方案和贯彻执行都要做大量复杂的调查研究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作好充分准备,一旦措施出台,即能保证贯彻实施。

五、积极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为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资金、设备、人才的优化组合,要积极推行增值税,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核算的集团公司一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互相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其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税率按组建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非统一核算的集团公司中各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除烟、酒外,不征产品税;集团公司中工业企业连续深加工的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烟、酒外,可减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集团公司的成员以企业独立核算的所得税纳税人为单位,分别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原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变。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经常分析、共同研究措施,解决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中的各类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当好同级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参谋,积极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献计献策,使税收成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力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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