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外省煤炭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应当纳入全省煤炭销售、运输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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