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和教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和教学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119号
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全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和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一年多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采取举办学习班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活动,推动公文处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但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一些非行政机关在本系统、本单位以外举办有行政机关参加的文秘学习班、培训班和公文竞赛评比活动,由于这些单位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专业知识掌握得不够,缺乏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经验,从而脱离实际,有些甚至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抵触,产生了导向错误,干扰和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培训和教学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将负责管理全省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全省性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开展和审批公文处理评比竞赛活动等等。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秘书部门也相应对本机关和本地区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管理之责。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组织行政机关参加各种公文处理学习班、培训班或开展公文处理方面的竞赛和评比活动。如需举办这类活动,应事先经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同意。未经同意擅自举办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有权加以制止和查处。
二、今后省政府各部门编印各种培训教材(包括公务员培训教材)中涉及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内容的,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查同意。各大专院校文秘课程的教材中有关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目前仍在按过时的公文处理办法编写和讲授的,应尽快按照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文件)加以修改,以使教材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在公文处理工作和业务培训、教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省政府办公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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