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26号
- 【发布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闽政办[2004]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个别地方也存在二轮土地延包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不落实、随意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违规转让森林资源、强迫承包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了土地承包纠纷,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正确对待、深入分析、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继续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大力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通知》精神,尽可能地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各地要对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合同、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另行约定“几年一调整”的做法,是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相违背的,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土地承包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落实。已完成二轮承包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新开垦土地、依法收回或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妥善解决,不能解决承包地的,应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解决。
四、加强土地权属证书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是农户享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二轮承包中,核发的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从今年1月1日起,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必须按照规定,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更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依法征用或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凡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向省农业厅领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关系。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稳定、完善林地承包关系,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进行。对已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林木林地,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以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各地要加快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进度,按照稳定山权林权、推进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随意变动林权权属或进行林权调整。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对林权转让收入的使用,保证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认真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负起职责,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检查力度,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行为,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时跟踪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信访、监察、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六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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