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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的决定
  • 【发布单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 【发布文号】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的决定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的决定

(2004年3月12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1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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