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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安委办关于深圳市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1]79号
  • 【发布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安委办关于深圳市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安委办关于深圳市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深府办〔2001〕79号)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定期召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分管副职参加会议。

第三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第四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上季度全市安全生产的形势,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问题和原因,研究部署本季度安全管理工作。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四)讨论决定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宜。

第五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
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六条 凡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凡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准备好有关报告和说明材料,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会前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协商意见。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将需要提交会议的有关报告材料印制一式50份,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形成的决议,经会议召集人签发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
会议决议中需要办理的事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主办单位发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会议规程。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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