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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一加强全市 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委办[1997]40号
  • 【发布日期】1997-03-29
  • 【生效日期】199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一加强全市 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一加强全市
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委办〔1997〕40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近几年来,全市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市性评奖)发展较快。总的看,评奖活动对繁荣文艺、新闻、出版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奖项过多、重复设置以及小数评奖不够规范、不够公正、质量不够高和少数乱收费等问题。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的管理,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性评奖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全市工作大局服务。要努力提高评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正确导向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宣传文化事业。

二、在全市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跨地区(区)市、县)、跨待业、跨系统评奖,或冠以“重庆”、“山城”等名称的评选活动,为全市性评奖,其奖项管理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未经批准立项不得举办,宣传媒体不予报道。

三、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可主办全市性评奖。其它部门和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办的,须按评奖内容与可主办全市性评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申报、举办,特殊情况个案处理。各行业系统内人物、作品的评奖,由该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四、可主办全市性评奖的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必要、精简的精神,对现有的全市性评奖项目进行清理,于今年6月底前将需要继续举办的常设全市性评将项目向市委宣传部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后未予批准的评奖项目即行取消。

五、全市性艺术性、影视节文艺评奖的立项,分别由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归口申报,然后再申报立项。

六、与港、澳、台机构合作举办全市性评奖,须先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然后再申报立项。

七、有外国人员、作品参加的全市性评奖,须先经市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同意,然后再申报立项。

八、举办一次性全市性评奖,须由可主办全市性评奖的部门和单位在3个月前申报立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九、主办全市性评奖的部门、单位要制定评选办法,对评奖宗旨、范围、标准和评奖程序、奖项设置、资金来源、奖励形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评奖结果负责。

十、组织全市必评奖,不得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等费用。主管部门要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奖工作要遵守规定,公正廉洁,严禁不正之风。对以评奖为名谋取私利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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