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3]第352号
- 【发布日期】1993-11-24
- 【生效日期】1993-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
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3〕第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项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的职能,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必须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好实施该法的准备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全社会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否正确地贯彻实施这个法律,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存在着密切联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干部,尤其是具体执法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学会准确恰当地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分期举办培训班,逐级进行培训。各地要制定出具体的培训计划。
二、大力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消费者能否了解自己的权利,经营者能否明确自己的义务,关系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做好向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使该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宣传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宣传形式要多样,内容要通俗易懂,并注意造出声势,使广大消费者学会运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者要举办培训班,系统学习这项法律,保证其合法经营。
三、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当地消费者协会一起,做好该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人员、经费上给予消费者协会支持,以保证各地消费者协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给予的职能。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消费者协会要抓紧时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方案》(见附件)的安排,积极开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并将学习、宣传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附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活动方案》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活动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它不仅为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自己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切实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使广大消费者学会运用这个重要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
一、系统内的学习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赋予了新的职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作人员尽快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领导必须对系统内的学习和培训予以高度重视。要通过办培训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作人员领会立法的意图和精神,掌握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以保证该法完整准确地贯彻实施。
二、社会宣传和培训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散发宣传材料、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宣传要造出声势,内容要通俗易懂。
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各地都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在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和消协系统宣传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对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班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话》。
三、知识竞赛
活动后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举办一次全国范围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统一拟题和阅卷,优胜者将给予奖励。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宣传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要逐级予以表彰。最后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代表及知识竞赛的优胜者参加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颁奖晚会。
各地宣传培训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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