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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人[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生效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

(建办人[2009]9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近几年,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行业干部队伍和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提高,推动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培训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脱离监管,培训项目未列入我部统一计划,或不按规定备案;有的单位“转包”培训项目,借部的名义推介培训;有的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培训高收费、培训质量不高,损害了我部培训工作的声誉。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单位培训办班行为,请各单位在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人教〔2001〕54号)要求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培训项目应紧紧围绕我部中心工作进行,符合行业政策,主题明确,并应与申报单位业务相关。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我部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办班。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向部人事司申报下年度本单位培训项目计划,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年度培训计划》。确因工作需要追加的培训项目,可临时向人事司申报。

三、举办培训单位在招生前应将招生通知报人事司备案,其中部机关各司局的培训招生通知应与人事司会签。招生通知需明确课程安排、办班地点、收费标准。人事司将定期对有关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四、凡举办培训班的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须具备主管部门发放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否则,应委托或与具有“两证”的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联合举办。严禁将培训项目或培训招生宣传等环节“转包”给社会上的培训、会展等机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各类培训班均为自愿参加,各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要求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培训活动。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不能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部机关司局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办班地点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之机组织公款旅游。培训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请部属各单位认真执行我部培训办班管理有关规定,凡被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后续培训项目。

各地可对我部培训办班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为人事司,联系电话:010―58933246,传真:010―58933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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