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发[2001]16号
- 【发布日期】2001-01-22
- 【生效日期】2001-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去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42号),并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实施,这标志着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工作,已经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为进一步做好200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搞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在2000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为适应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明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朱铬基总理要求各地要把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当成大事来抓,及早提出操作方案,抓紧付诸实施。并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好改革方案的宣传解释、各项保障制度之间的配合、新老体制之间的过渡等工作。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形势,明确方向,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搞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以此为契机,加快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到应尽的职责。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的过程中,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离开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中做到平稳过渡,规范实施。
二、努力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全国已普遍建立,但目前这项制度的实施还未达到其应有的覆盖面,尚有大量城市贫困人口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于贫困人门数量较多,本着循序渐迸、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2001年,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要有较大的增加,缩小应保未保面,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彻底解决保障对象遗漏问题。今年首先要按国务院要求,对中央、省属企此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进程中涉及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给予保障。新增保障对象属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家庭收入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仍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解决。
三、推动地方财政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人,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这为彻底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证。但中央财政对部分地区的资金补助只能是一种补充,而地方财政仍然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主体,不能因此产生依赖思想。各地要千方百计地筹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当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数及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随着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和增加省级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省级财政没有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少数地方,今年要予以解决;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增加投入。
四、继续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监督工作
依法落实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要抓紧制订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定期组织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认真贯彻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设的《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00]6号)精神,对去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由,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
目前,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中心、在居民委员会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在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为更好地解决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缺乏的问 题,要求各地统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中心,在居民委员会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专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加强街道和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他们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使他们确实能够担负起具体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
六、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联网,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要求:"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和查询系统。力争在2003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日前民政部开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正处于推广应用阶段。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有配备计算机的,要抓紧配置;没有开展管理软件应用培训的,要尽快组织培训;已经完成培训的,要积极推广使用。从今年开始,省级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数据,要通过互联网每季度向民政部救灾救济司进行传输,遇有紧急需要时按要求随时传输。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市、省与部的三级联网,从而实现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化运行。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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