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印发《全国经贸系统“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全国经贸系统“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总结验收工作,现将《全国经贸委系统“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经贸委系统“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办法
为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提出的任务,将经贸委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总结验收阶段工作,根据《全国经贸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总结验收标准
(一)单位验收标准
1、建立健全了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办事结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普法工作人员。
2、制定了“三五”普法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在各阶段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3、为普法对象配备了必学普法基础教材和有关经贸专业法律教材,并按要求完成了规定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4、开展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为重点的普法工作逐步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
5、坚持普法依法治理各种与经贸委中心各种相结合,围绕经贸委职能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切实提高了经贸委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6、能够利用多种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使法制宣传深入人心。
7、参加法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了普法规划规定的比例。
8、及时了解、掌握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二)个人验收标准
1、按时参加法制培训及考核,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完成了规定的法律学习内容,通过法律知识考核。
2、了解有关经贸法律知识,熟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3、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有所通过;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所增强。
二、总结验收重点和工作方式
(一)总结验收的重点是经贸委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和指导企业依法治企方面的工作。
(二)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指导全国经贸系统总结验收工作。各地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经贸系统的总结验收工作,同时负责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三五”普法工作总结报告。
(三)总结验收要统一部署,自上而下,分级实施。检查验收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避免多头、重复验收。
(四)验收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要深入实际,不得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法,限期补课。
三、时间要求
经贸委系统总结验收分为两个阶段:
(一)2000年2月至6月底前为自查阶段,由各地经贸委负责指导本地区经贸委系统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工作,同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三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报告。
(二)5月至6月底前为抽查阶段,由国家经贸委按照全过普法办公室得统一部署,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地区和企业,适当政治抽查。
(三)7月至9月,国家经贸委在检查验收得基础上形成全国经贸委“三五”普法工作总结材料,推选先进典型,召开各地经贸委法规处处长会议,进行“三五”普法工作总结和表彰。
(四)10月上旬,将全国经贸委系统“三五”普法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四、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与表彰
各地经贸委负责向国家经贸委推荐本地区经贸委系统在“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得单位和个人,并于2000年6月底前报告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在全国经贸委系统推广先进典型,并采取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各地推荐上来的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经贸委汇总研究后向全国普法办公室推荐。
(一)推荐名额
各地经贸委推荐的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为1-2个;先进个人为2-3名
(二)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标准
1、先进单位推荐那种。除一般验收标准外,先进单位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已成制度化、规范化,并收到明显效果;实际参加普法学习并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98%以上;经贸委机关依法行政或企业依法经营规律措施落到实处。
2、先进个人推荐标准。除一般验收标准外,积极主动学习经贸法律知识,掌握并能够自觉运用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水平有明显提高;企业职工及经营者依法生产和经营管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显著增强。
(三)各地经贸委在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同时,需提交先进典型材料。
各地经贸委要认真做好“三五”法制形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法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抓好落实,切实保质保量地完成“三五”普法的各项任务,为今后经贸委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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