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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 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8
  • 【生效日期】2004-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 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
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3月20日,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7日就收到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5.A.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等9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1)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调查机关核实,欧盟作为WTO成员,1995到2002年同其他WTO成员发起了41起针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WTO和欧盟对此没有异议。而且,欧盟作为WTO成员,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查并不违反WTO规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应诉企业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2)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德国调查期出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应将德国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对此,美国两家公司称,“《反倾销协定》第5-8条,使用了‘一特定国家’,明确指出可忽略不计测试必须是在单独国家的基础上进行”。

经查,《反倾销协定》系《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1A组成部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解释性说明”条款明确规定,“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使用的‘国家’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区成员”,也就是说,‘国家’一词不仅仅指主权国家,也指不是主权国家的WTO成员。基于该解释,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协定》第5.8条中的‘一特定国家’应是指各种形式的“一特定WTO成员”,即本案中的可忽略不计测试应针对欧盟整个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量,而非针对欧盟中具体主权国家对中国的出口量。由于欧盟整个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所以,对于有关德国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调查机关不予采纳。

(3)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对本案申请书以及发起调查程序问题进行了评论,并要求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经查,有关企业要求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调查机关不予采纳。

4.收集证据

2002年6月23、2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作为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S.A.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二)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5月30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的利害关系方有: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H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
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8户国外生产者,国内部分三氯甲烷进口商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成立调查组

2003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7月2日,调查机关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已知的三氯甲烷进口商和被诉国的三氯甲烷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问卷答卷递交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7户国外生产者,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依法考虑并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答卷。

4.实地核查

2003年9月和10月,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是否给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进行了调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核对、分析和评估。

5.接收调查材料和接待来访

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12日和2月25日,申请人及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损害的书面意见,并陈述了申请人的观点;2003年10月24日、11月14日和11月22日,以及2004年2月16日和18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瓦尔坎材料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意见和评述;2003年12月29日,国内部分进口商的代理
人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

2003年12月3日、2004年1月13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来访;2003年n月2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国内部分进口商及代理人的来访;2004年1月18日和3月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代表的来访。调查机关认真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观点和意见,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31300项下的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 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

H
|
C1 ― C ― C1
|
C1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I),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1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或溶剂,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三、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和国内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认为:

1.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任何区别,在包装、规格上也没有差别,都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

2.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由甲醇法、甲烷氯化法两种方法生产,产品纯度都在99%以上。

3.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用途完全相同,都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在医药工业中有较广泛的用途。

4.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

经过上述对被调查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三氯甲烷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出口到中国的三氯甲烷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依法对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国内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认定,2户申请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户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55%以上,立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对本次调查的反对者意见。据此,调查机关认定2户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阿托菲纳(ATOFIN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公司在表格4-2中报告了从其它公司购买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用于欧盟内销售,对于这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不予纳入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剩余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的报告,在欧盟内销售中,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准确,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采用除外购交易外的所有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公司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向中国客户转售被调查产品,销售客户包括:中国非关联客户和中国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交易,以香港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客户的转售价格为出口价格;对于向中国子公司出口交易,由于这部分被调查产品属于中国子公司自用,并未用于转售,且香港关联公司与中国子公司间的销售价格不能如实反映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香港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客户交易的平均价格来替代,作为这部分交易价格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运费,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原始答卷中运费金额与发票数不符,补充答卷称,两者间的差别是由于计算机系统中先估算出运费金额,原始答卷中的运费数额为该估算数,之后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金额重新调整表格。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数据的调整基本合理,调查机关暂时接受新提交的数据计算运费。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公司声称公司生产“三氯甲烷SP”,与标准规格三氯甲烷存在特殊属性,其区别在于两种规格的产品的质量监控要求不同,又称,公司会计系统中无法追踪造成不同规格产品的物理特性差异的成本因素,即无法提供成本差异额,主张按不同规格产品的出厂价差进行调整。2003年11月4日,调查机关发函要求就此补充证明材料。2003年11月17日,公司提供了有关资料。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交物理特性差异的足够证据,暂不接受公司的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信用期根据合同确定的条款来计算,调查机关认为,该计算方法不能反映公司销售的实际信用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每笔销售的实际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运费,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原始答卷中运费金额与发票数不等,补充答卷称,两者间的差别是由于计算机系统中先估算出金额,原始答卷中的运费数额为该估算数,之后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金额重新调整表格。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数据的调整基本合理,调查机关暂时接受新提交的数据计算运费。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信用期根据合同确定的条款来计算,调查机关认为,该计算方法不能反映公司销售的实际信用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每笔销售的实际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佣金、货币兑换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公司在表格3-4及4-2中报告了从其它公司购买的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用于向中国出口销售或欧盟内销售,对于这部分外购产品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不予纳入计算倾销幅度的范围。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除外购外的其它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中,公司报告了与其另一家关联企业的关联销售,其销售单位出厂价明显低于其他非关联价,调查机关认为该关联销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该部分销售。

关于成本,原始答卷没有详细报告表6-4,并解释公司已按其会计系统在表格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其无法进一步细分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暂时接受该成本数据。另外,公司没有提交表6-6、6-7、6-8,声称基于销售额分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并声称由于公司的业务较复杂无法列示提供分摊过程。调查机关
根据财务报告进行估计,认定公司报告的数据基本准确,初步接受该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采用除外购交易及关联交易外的所有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客户转售被调查产品。而表格中交易日期与发票日期不同,公司解释表格日期是由内部的信息系统提供,该系统日期要较发票日期稍晚。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接受表格报告除外购交易外的其它交易数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关于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调整项目计算,公司表格4-2没有将部分交易的调整金额及部分调整项目(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列入调整合计,调查机关决定对部分交易的调整进行合计,而对于部分调整项目(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经补充问卷仍未提供有关的说明及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接受。

关于运费及包装费用,原始答卷没有提交有关发票,补充答卷称,公司采用“自动付帐”,不产生发票,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回扣,公司称调查期一共给予某个客户公司四笔回扣调整,是对各个季度的销售支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时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首先主张欧盟内销售的不同客户间不处于同一批量水平上,为了使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处于同一贸易环节,应当对欧盟内销售中对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规模调整;其次,公司主张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属于唯一的现货市场,由于中国客户不愿以签订长期合同,因此每笔交易都是即时进行的。相反,对欧盟内的销售则是与客户在长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属于现货市场。因此,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欧盟内销售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即现货销售和长期合同销售。而现货销售与长期合同销售的价格不同。

据此,公司主张,考虑到公平比较的原则,应将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欧盟内销售调整至同一贸易环节,先对欧盟内销售中对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规模调整后,再对出口销售价格和欧盟内销售价格的差异进行调整。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只对欧盟内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调整的主张。而所谓的长期合同与现货销售构成不同贸易环节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理由不成立,暂不予接受。

关于其它相关调整项目(销售环境不同差异),公司于2003年11月24日主张对调查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未在之前提交的表4-2中报告的、与欧盟内销售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进行调整。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的提出超过合理的时间,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声称不存在信用费用,也没有按要求提供有关短期银行借款利率的材料,但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有赊销情况,因此,调查机关自行估计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运费,经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时接受。

关于报关代理费,原始答卷称,报关代理费包括在运费中,后称报关代理费由客户支付,原答卷中所说的“报关代理费包括在运费中”的提法为文字错误。由于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条件均为CIF或CFR,根据国际惯例,所谓“报关代理费由客户支付”的提法不应成立,调查机关自行估计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原始答卷称不存在信用费用,也没有提供利率的资料及公司实际负担的利率水平,但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有赊销情况,因此,调查机关自行估计调整。

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II公司”)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LII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LII公司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LII公司报告,在欧盟销售的三氯甲烷产品按用途分为F22和药用型两种型号,而对中国出口销售仅有F22用途的三氯甲烷。据此,调查机关就欧盟销售中F22用途型号被调查产品进行正常价值确定。

调查机关对LII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发现,LII公司表4-2A欧盟内销售情况报告的第47栏“月平均单位成本”和第49栏“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两个栏目中成本数据报告的是表6-3(5)中第19行“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项目中的数据,而不是表6-3(5)中第28行“单位产品成本及费用”项目中数据。调查机关对LII公司此错误进行了纠正,并根据表6-3(5)中第28行“单位产品成本及费用”报告的由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的完整成本数据确定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比例为41%,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剩余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仍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剩余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LII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情况。调查期内LII公司对中国只发生了一笔出口交易。调查机关认为该笔交易证据材料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决定根据LII公司报告给中国客户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l)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LII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LII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欧盟内销售过程和出口销售过程的差别,将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

2003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对此问题发出补充问卷。LII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提交了补充答卷。但补充答卷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解释证明,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对于欧盟内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运输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内陆保险、佣金、其他项目(装车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LII报告了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港口装卸费用、信用费用4项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精密”)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三星精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三星精密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三星精密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发现,三星精密答卷表6-3部分报告的调查期生产成本数据与答卷附件6-10中所提供的产品实际成本证明文件不符。对此,2003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三星精密在2003年11月6日提交了补充答卷。三星精密补充答卷中称,三星精密由于操作疏忽提交了没有包含价格差异的标准成本表(附件6-10)从而导致了上述不一致,并补充提交了包括价格差异的成本核算表。经审查,表6-3中生产成本数据与补充提交的成本核算表吻合,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暂予以接受。

调查机关发现,三星精密报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方法为,利用公司调查期损益表的各项目金额,如果可以按被调查产品明确区分费用项目时,报告其实际费用金额;如果不能按被调查产品明确区分费用项目时,将损益表上相应项目的金额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报告分摊至各被调查产品的费用金额。对此,三星精密提供了附件6-13等文件予以证明,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暂接受该分摊方法。另外,调查机关发现,三星精密所报告的管理费用包括了出租收益、有形资产处理收益、有形资产处理损失三个项目。上述三个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管理费用中排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全部高于调查期平均成本,因此调查机关暂采用全部国内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发现,三星精密在答卷表4-1第4栏“贸易环节”项目中报告了两种不同贸易环节的国内销售,并据此区分了表4-2的国内销售。根据三星精密答卷表4-1报告,贸易环节为“渠道1”的国内销售是给“贸易商”的销售,贸易环节为“渠道2”的国内销售是给“最终用户”的销售。对此,三星精密在答卷第四部分“国内销售”问题3的回答中进一步明确,“渠道1”的国内销售是给“非关联内销贸易商”;“渠道2”的国内销售是给“非关联内销生产商”,也就是给国内的最终用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可三星精密对其国内销售两种不同贸易环节的划分,据此将这两种不同贸易环节的国内销售分成两组并分别确定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星精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情况。三星精密对中国的出口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三星精密知道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一部分通过关联贸易商三星物产出口。对于前一种情况,调查机关依据三星精密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对于后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三星物产与中国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发现,三星精密在答卷表3-1第4栏“贸易环节”项目中报告了两种不同贸易环节的出口销售,并据此区分了表3-4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根据三星精密答卷表3-1报告,对中国出口销售存在“渠道1”和“渠道3”两种不同的贸易环节类型。对此,三星精密在答卷第三部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问题7、问题16第五项的回答以及在表3-4中进一步明确,“渠道1”的出口销售是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也就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的出口;“渠道3”的出口销售是给“中国最终用户”,也就是通过三星物产转售到中国最终用户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可三星精密对其出口销售两种不同贸易环节的划分。同时,调查机关认定三星精密国内“渠道l”类型的销售和对中国出口“渠道1”类型的销售都是给贸易商,两者是在相对应的贸易环节上发生;由于调查机关根据三星物产与中国最终用户之间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因此国内“渠道2”类型的销售和对中国出口“渠道3”类型的销售都是到最终用户,两者是在相对应的贸易环节上发生。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进行了分组比较。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三星精密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三星精密报告了三项调整项目:包装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用,并提供了附件4-3、附件4-4、附件4-5予以证明。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三星精密根据平均贴现利率计算了销售记帐日期和银行议付日期之间的信用费用,并主张调整。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的计算期间应该是发货后到贴现票据收到货款日这一期间,而且贴现利率系用于计算贴现日与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不应用于计算发货后到贴现票据收到货款日之间所发生的信用费用。据此,调查机关采用国内销售信用费用所依据的利率重新计算了出口销售中发货日到收到货款日期间的信用费用。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包装费用、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报关代理费、出口检验费、港口装卸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贴现费用(报告在三星物产表3-4的信用费用项目中)、出口退税及其他项目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表面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以下简称“陶氏化学”)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陶氏化学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陶氏化学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对化学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发现,陶氏化学在表6-1报告陶氏化学自身提供三氯甲烷生产所有的原材料――氯代甲烷和氯,但在表6-3却报告该原材料是从非关联方购买。对此,2003年10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陶氏化学在2003年10月30日提交了补充答卷。陶氏化学在补充答卷中解释:由于疏忽,陶氏化学在表6-3中将原材料采购报告在了非关联采购一栏中,正确的情况是,该原材料采购数据应当报告在关联采购一栏中。陶氏化学纠正了上述错误,并重新提交了表6-3。经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解释,接受表6-3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

调查机关发现,陶氏化学未按调查问卷表6-5、表6-6、表6-7和表6-8要求回答有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项费用的问题。但鉴于其在表6-3报告了上述三项费用的数据,且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基本可信,调查机关暂接受陶氏化学在表6-3报告的三项费用数据。

根据陶氏化学报告的上述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其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未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暂采用全部国内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陶氏化学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情况。陶氏化学对中国的出口一部分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出口,出口过程中,该产品在韩国进行了中转和仓储;一部分通过美国境内另一家公司出口,在陶氏化学提交的补充答卷中明确其与该公司有特殊价格安排,并提交了特殊价格安排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其子公司和美国境内另一家 公司转售给独立中国客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陶氏化学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报告了贸易环节调整要求,称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美国国内销售分别属于现货销售和长期合同销售,属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调查机关认为,现货销售和长期合同销售的差异不构成贸易环节主张的理由,因此对该项主张不予接受。陶氏化学另又主张有两笔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是给中间贸易商,但其国内销售中所有销售都是给最终用户,因此这两笔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属于不同的贸易环节。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上述两笔出口销售与陶氏化学的国内销售不仅在销售对象上存在不同,而且在销售过程、仓储保管、运输服务等销售活动中存在差异,并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因此在这两
笔出口销售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中,调查机关对贸易环节的差异予以考虑。

陶氏化学在调查问卷答卷提交截止日期之后,2003年10月30日、11月24日又自行提交了两次国内销售部分调整项目主张,包括环境补救费用、保险费用、公司治理费用、供应链管理费用、全球采购费用、场地后勤费用、管理费用、营销和财务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主张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性质上不属于国内销售调整项目,因此调查机关不予接受。

对于陶氏化学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报告的国内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运输费、仓储费用、信用费用、数量折扣等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通过香港子公司的出口,陶氏化学合计报告了陶氏化学到该子公司间和该子公司到中国客户间发生的国内售前仓储费、美国到韩国的国际运费、韩国发生的仓储费、韩国到中国的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对于通过有特殊价格安排的公司的出口,陶氏化学合计报告了陶氏化学到该公司间发生的费用、该公司到中国客户间发生的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信用证贴现费用、出口检验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的报告,在国内销售中,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准确,暂接受该生产成本数据。关于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公司声称,公司总部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行政费用及财务费用按照各产品占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调查机关经验算,发现实际分摊数与使用该方法分摊数不符,同时公司在报告的成本表格6-3中,没有包括财务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的数据,按销售金额的比例重新分摊计算,并将此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应承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公司在原始答卷中并未声称存在发票中的折扣,实际在国内表格的“发票中的折扣”这一栏却填报了发生金额。2003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情况和证据材料。2003年10月30日,公司应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并说明折扣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合理,暂接受折扣调整数据,并以扣除该折扣后的发票净额进行低成本测试。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采用所有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公司通过某贸易公司再转售中国客户。公司在答卷中声称与该贸易公司不是关联公司,但是在被调查产品业务中与之存在特殊价格安排,主张应以该贸易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2003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特殊价格安排的情况和证据材料。2003年10月30日,公司应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材料,该贸易公司与公司首先逐笔协同确定对中国的价格,再据以扣除有关费用和每笔销售的利润水平的基础上逐笔确定两者间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说明公司与该贸易公司间的销售价格还受到其它补偿性交易或往来的影响,公司与该贸易公司间的销售价格能如实反映市场情况,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与该贸易公司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其它需调整的项目(赔偿及促销费用),公司声称,在调查期间,公司为国内销售的三氯甲烷产品支付了产品责任赔偿费用。此外,为在国内促销,公司还支出一定的费用,并按调查期间内公司三氯甲烷国内销售总额进行平均分摊调整。2003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情况和证据材料。2003年10月30日,公司应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仍然无法确认该赔偿费用和促销费用是因被调查产品而发生,也无法证明这些费用是仅为内销发生,而出口销售没有也发生同样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不足以说明该调整项目的必要性,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关于其它需调整的项目(仓储、运输及工厂装卸费),公司在原始答卷只提供了提单。2003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情况和证据材料。2003年10月30日,公司补充提交了工厂所在地的运输成本中心的仓储运输费总额及成本报告,并按销售的各产品数量平均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上。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材料,公司无法确定该费用为国内销售专门发生,出口销售是否同样要发生该仓储运输费,也无法证明是否有该调整项目的国内销售都经过了该仓储中心,调查机关也无法分清仓储运输费总额中与每批货物流转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不足以说明该调整项目的必要性,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首先主张国内销售的不同客户间不处于同一批量水平上,为了使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处于同一贸易环节,应当对国内销售中对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规模调整;其次,公司主张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属于唯一的现货市场,由于中国客户不愿意签订长期合同,因此每笔交易都是即时进行的。相反,对美国国内的销售则是与客户在长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属于现货市场。因此,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美国国内销售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即现货销售和长期合同销售。而现货销售与长期合同销售的价格不同。

据此,公司主张,为了将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美国国内销售调整至同一贸易环节,应先对国内销售中对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规模调整后,再对出口销售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的差异进行调整。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只对国内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调整的主张。而所谓的长期合同与现货销售本身并不构成不同贸易环节,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理由不成立,暂不予接受。

关于其它相关调整项目(销售环境不同差异),公司于2003年11月24日主张对调查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未在之前提交的表4-2中报告的、与国内销售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进行调整。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的提出超过合理的时间,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批量差异调整,公司声称,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中,分销商及最终用户的采购数量及价格有着明显的差异。分销商大批量购买产品,因此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国内销售对象全部是最终用户。为保持出口销售与国内销售在批量规模上的一致,应按二者在价格上的差异幅度对进行调整。但公司在表格3-4中没有对此作出调整数额。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国内销售及出口销售中均有大批量销售,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只对所谓分销商大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调整的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运输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或通过贸易商销售给最终用户。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的报告,在国内销售中,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公司声称部分内销交易的每笔交易数量很小,而这种销售对应的客户又非常多,逐笔汇报工作量非常大,因此,公司在答卷中采用汇总成一笔的形式提供有关数据。2003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函要求公司按答卷要求逐笔报告该部分交易,2003年11月17日,公司以工作量大为理由未按要求逐笔提供。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量大约占全部内销数量的13%,虽经调查机关再次要求,公司仍未按要求逐笔报告这部分销售,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公司调查期内价格最高的一笔交易材料来替代该部分交易。

调查机关对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公司在表6-3中报告了四个生产成本,分别为国内销售、向中国出口销售、向第三国出口销售及平均生产成本,这些成本各不相等。对此,2003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询问原因,但没有答复。2004年1月6日调查机关就此再次发函询问,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补充答卷称,公司将三氯甲烷的产品包装一并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国内销售、向中国出口、对第三国出口的三氯甲烷产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不同,因此,国内销售、向中国出口、对第三国出口及销售合计的被调查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也不同。而在包装费用调整项目中,公司称,调查期内公司没有区分内外销独立核算包装费用,因此在调整项目中没有单独报告包装费用。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解释前后有矛盾之处,初步决定采用最高的向第三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成本作为国内被调查产品相似产品的成本。

对于公司报告的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分摊合理,予以接受。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在调查期内有超过20%的国内销售低于成本销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所有低于成本销售,采用剩余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应要求,公司分别于8月6日、11月17日、12月22日分别提交了表3-4,三次提交的表格在格式或部分调整项目的数据上有所不同,公司称12月22日提交的表格为对前面表格的修订,对此,调查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后面提交的表格是对原有表格的简单修订,论据基本合理,因此初步决定采用12月22日提交的表3-4中报告所有出口交易资料。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非关联的中国最终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关于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如佣金、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如佣金、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用、内陆运费及国际运费、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欧盟公司

1.法国阿托菲纳(ATOFINA) 16%

2.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32%

3.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 (LII Europe GmbH) 59%

4.其他欧盟公司 59%

韩国公司

1.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62%

2.其他韩国公司 62%

美国公司

1.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5%

2.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65%

3.其他美国公司 65%

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96%

2.其他印度公司 96%

五、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不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而且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超过中国三氯甲烷总进口数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调查机关同时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均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因此,在中国国内市场上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存在相互竞争关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就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分别为9.11万吨、10.06万吨、12.97万吨和13.68万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50%、28.86%和5.55%,2002年比1999年增长50.29%,年均增长14.54%,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一直较大,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

(2)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66.37%、66.06%、63.45%和59.93%,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489.55美元/吨、508.02美元/吨、447.64美元/吨和361.56美元/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77%、下降11.89%和19.23%,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2年达到调查期内最低点。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26.12%,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由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国内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被严重压制。

3.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三氯甲烷的表观消费量呈大幅增长态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02%、34.18%和11.75%,年均增长18.51%。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国内经济持续增长、拉动了三氯甲烷的市场需求,使三氯甲烷表观消费量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产业处于成长期。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调查期内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冲击和严重影响,主要事实如下:

(1)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增长逐年回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但生产能力增长逐年回落,调查期末呈现大幅回落趋势。为适应国内市场需求,国内产业面对价格下降的压力仍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能力。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56.65%、36.55%和3.68%。在国内三氯甲烷表观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2002年国内三氯甲烷的生产能力仅比上年增长3.68%,增长大幅回落。

(2)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趋缓。

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一直较旺,但国内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价格大幅下滑。为了稳定国内市场,维持设备运行和员工就业,国内产业仍维持了同类产品产量的一定增长,但产量增长明显趋缓。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8.20%、41.49%和21.16%。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增长出现波动,调查期末呈大幅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被迫降价以增加销售,实现产销平衡,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增长出现波动,并在调查期末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9.67%、42.93%和26.30%,2002年的销售量增长比2000年低13.37个百分点,比2001年低16.63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

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一直较旺,国内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压制,虽然企业经营困难,为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被迫增加产量和销售量,勉强维持了市场份额的低幅增长,但仍处于较低水平。1999年、2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6,43%、20.67%、22.02%和24.89%。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严重压制,呈逐年大幅下滑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被调查产品的严重压制,呈现逐年大幅下滑趋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5.37%、9.89%和26.12%,年均下降14.28%。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幅度比上年高16.23个百分点,价格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出现价格大幅下滑。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有大部分,在直接材料价格年均增长2.51%的情况下,而同类产品的价格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严重抑制,不能达到合理增长,反而呈逐年大幅下滑趋势。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呈先增长后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滑,为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和员工就业,国内产业被迫降价以增加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不能同步增长,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出现大幅下降。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32.17%、28.79%和下降6.69%。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比上年增长26.30%的情况下,而销售收入反而比上年下降6.69%,相差32.99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量的增加并未获得销售收入的同步增长,反而大幅下降,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

(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导致严重亏损。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造成销售收入的急剧下降,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导致严重亏损。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比上年下降44.61%、增长16.50%和下降135.35%,导致2002年国内产业出现严重亏损。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直接原材料价格年均增长2.51%,而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不但没有随之合理增长,反而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严重抑制,价格年均下降14.28%,使得销售收入大幅下滑。为了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努力降低成本和期间费用,并削减员工和减少开支,而获利空间仍逐年大幅缩小,导致国内产业减费却不增效,税前利润急剧下降,最终出现严重亏损,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8)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最终出现负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导致严重亏损,因此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最终为负值。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8.66、0.2和14.47个百分点,2002年投资收益率比上年下降14.47个百分点,导致2002年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由于国内产业效益大幅下滑,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使得一些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技术改造计划被迫延期。

(9)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呈现逐年大幅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由于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比上年下降2.21%、47.83%和28.06%,年均下降28.4。%。调查期内,由于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为维持市场份额和设备运行,被迫降价销售,导致销售收入的锐减,资金回笼下降,现金流入量明显减少,国内产业经营面临困境。2001年全行业停产和半停产企业达33.33%,2002年达到55.56%。

(10)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处于相对稳定态势。

调查期内,面对国内三氯甲烷市场的旺盛需求,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相对稳定,略有小幅增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1.02和增长2.99、14.41个百分点,年均仅增长2.13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强劲,因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国内产业受到极大的冲击,为维持市场份额和设备运行,国内产业承受着税前利润和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困难和压力,增加了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勉强维持了国内产业相对稳定的开工率。

(11)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有所下降。

调查期内,由于受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的拉动,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处于增长趋势,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严重影响,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却不能同步增长,反而有所下降。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分别比上年下降0.3、0.36和0.38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境,被迫削减一定数量的员工,以减轻企业压力和困难。

(12)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趋缓。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但增幅趋缓。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长35.55%、46.17%和24.88%,2002年比上年低21.2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国内产业受到严重影响,被迫削减员工,提高管理水平,使得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增长,但增幅趋缓。

(13)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长逐年大幅回落。

调查期内,由于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经营困难,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长呈现逐年大幅回落。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增长14.32%、7.20%和1.13%,2002年比上年低6.07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困难,被迫削减员工,使得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但人均年工资并没有同步增长,却明显大幅回落,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1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呈现先增长后下降态势。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强劲,以及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国内产业为维持市场份额,只好被迫降价销售,维持同类产品销售数量的增长,致使调查期末库存有所下降。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比上年增长21.16%、9.27%和下降53.70%。

(15)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调查期内,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效益逐年下降,导致投资收益率也大幅下降,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幅下滑,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下降,贷款和融资受到影响,股票上市受阻,资金周转和投融资遇到严重困难。面对国内三氯甲烷强劲的市场需求,企业扩能、技术改造计划不能及时实施,被迫拖延。

4.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对中国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具有较大的三氯甲烷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据了解,2001年以上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为76.2万吨,产量为69.9万吨,其需求56.5万吨,出口能力约18.2万吨。据中国海关统计,2001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12.97万吨,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绝大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

中国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较旺,呈现出强劲的市场增长势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具有较大的三氯甲烷生产和出口能力,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5.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因受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强劲的拉动,国内产业的产量和销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由于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逐年大幅下滑,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和抑制。2002年,国内产业亏损,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财务和资金状况恶化、投资不能收回、信用等级下降、投资计划受到影响、就业率下降,全行业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

七、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对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和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期内,原产于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高达96%-98%,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高达60%-66%,而且绝对数量较大,进口价格逐年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起到了严重压制和影响作用。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具有可比性、替代性和竞争关系。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比例较大,直接压制和影响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同类产品被迫降价销售,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高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强劲,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制,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不能合理提高价格以弥补原材料价格的增长,反而出现价格大幅下滑。因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倾销,而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下降,销售价格逐年大幅下降,开工相对不足,就业率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滑,最终全面亏损,投资收益不断恶化,现金流量净额下降,全行业停产和半停产企业数量急剧上升,国内产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二)可能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一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分析。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需求状况。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氟里昂22、有机氯溶剂、粘结剂、染料、医药等相关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国内对三氯甲烷的需求大幅上升。调查斯内,中国国内三氯甲烷表观消费量平均每年增长18.51%,中国国内三氯甲烷的需求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中国国内消费模式变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未发现三氯甲烷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三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良好,劳动生产率增长,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管理严格、科学,没有发现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中国国内产业技术进步因素。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与国外基本相同,生产装置和技术水平总体与国外基本接近,国内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5.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同期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5.65%、97.38%、97.95%和96.52%,一直处于较高比例。以上数据表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远远不及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

6.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引进设备、技术,以及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性能和质量基本一致,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国内出口同类产品占当年产业总产量的比重低于1.6%,所古比重极小,属于微量出口,不可能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8.中国国内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未颁布限制该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国内三氯甲烷产业不可能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9.中国国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严格,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八、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气销,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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