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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95号
  • 【发布日期】2003-05-16
  • 【生效日期】2003-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决定

(汕府〔2003〕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参加200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进行考核,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和自觉履行合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照章纳税,为加快汕头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希望这些企业珍惜信誉,保持信用,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附件: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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