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体规划,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分析体系。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参与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就业计划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中,相应推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内,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重点做好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项职能,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要动员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学校相互配合,搞好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为参加培训工程的结业生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对考核鉴定的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同时,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通过广泛收集和集中提供一批就业岗位信息和组织专场洽谈会,为参加培训工程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择业提供更多帮助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今年6-12月免费为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的分析信息。要积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档案管理等“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在一定时期建立专门的场所或窗口,提供专项服务。要下大功夫收集一批适合的职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供高校毕业生选择,促成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洽谈面试。各地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开设专门栏目,与当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就业网站链接,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
四、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对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给予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帮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的精神,明确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掌握每一位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给予切实的帮助。要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报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加强组织和管理。要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解除他们自主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的真实可靠。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强宣传指导,防止招聘过程的各种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及关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要求。
各地要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需进行录用备案,并为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六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