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06
- 【生效日期】2003-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为推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必须统一认识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实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区域电力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原则
1.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2.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5.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目标
初期目标:组建东北区域电网公司,网、省电网公司之间构建母子公司关系;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允许发电权转让;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运营规则,初步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省为结算中心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中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进行输配分开的改革;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开展发电公司与独立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完善区域电力监管体系,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输配电网开放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远期目标: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框架
根据东北电力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在东北电网覆盖区域(含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建立一个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设电力结算中心,区域电力市场实行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电力调度。
(一)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化改组。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可以成为区域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准入程序,有资格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近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东北电网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电网公司,独立发电公司,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他电力公司等。
区域电力市场对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初期参与竞价机组原则上为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非竞价机组应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
在东北电网公司设立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三省电网公司保留省级调度机构,设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电力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结算,披露电力市场信息,规范服务行为,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省电力结算中心接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由本省电网公司负责管理,为省内电力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统一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分为远期合同交易和现货交易,以远期合同交易为主。初期可以采取由区域电网公司统一购买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多边交易方式。非竞价机组在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前,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区域电网公司所保留的电厂,应首先用于调峰、调频及备用等辅助服务,不参加竞价上网,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结算。
(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价与竞争模式
发电侧上网电价。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有限电量竞争模式;中期,国家出台两部制电价政策后,采取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远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非正常涨跌,对发电侧上网报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输配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合理赢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政府确定。
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初期由政府确定。
在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争性电量
竞争性电量分为合同电量和日前电量、实时电量。
初期,竞争性电量占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左右,由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可先以月竞价方式确定。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核定,执行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在输电能力等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进行发电权转让。
中期,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善,开展全电量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合同市场。竞争性电量由远期合同市场(包括发电公司与大用户、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和现货市场竞争确定。
远期,随着电力市场的完善,实现全电量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
(六)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辅助服务
进入区域电力市场的机组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初期,对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中期,初步建立竞争性的备用和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远期,完善备用和调频等竞争性辅助服务市场。
(七)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设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和运营规则
为加快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经验基础上,尽快制订《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理顺电价机制
按照国家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促进分环节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合理机制的形成,同时尽快出台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为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授权非市场调控手段
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经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中止市场。
(四)加强区域电力市场基础建设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需要,应加快区域电网网架建设,重点加强省间和区域电网联络线及重点变电枢纽的建设,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开展电网和电源综合规划工作,优化电力调度,保障东北区域电网安全、稳定和协调发展。
五、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领导,决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宋密同志任组长,国家电网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中电联、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组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03年6月底前,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国电东北公司按照《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提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完成国电东北公司改组工作。
7月底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组建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筹备组。
8月底前,完成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东北区域电力改革研究预案》等工作。完成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的组建工作。
10月底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步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模拟运行。
2004年1月,正式运行。
(三)总结经验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经验及教训,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有关名词解释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
《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有关名词解释
为了便于理解《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一些电力市场主要专业名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作了解释。现作如下表述,供参考。
一、上网电价
指发电企业向购电商(目前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上网电量时,与购电商之间的结算价格。上网电价形成方式主要有政府定价、协商定价和市场竞价等。
二、单一制、两部制上网电价和单一过渡电价
(一)单一制上网电价
指仅按上网电量计价的电价。它一般是根据发电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形成的综合上网电价。发电成本由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结算电费回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制上网电价。
(二)两部制上网电价
指将上网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元/千瓦)主要反映发电厂的固定成本,电量电价(元/千瓦时)主要反映发电厂的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主要通过容量电费(按可用容量计算)回收,变动成本主要通过电量电费回收。
(三)单一过渡电价
即过渡性的单一制电价。特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国家两部制电价政策出台之前,非竞争性电量按照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或协商的电量和电价结算,竞争性电量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
三、远期合同交易
远期合同指在确定的将来时间(如年、季、月等)以某一事先确定的价格、数量和方式购买或出售电力商品的合同,包括交易电量、交割日期、地点以及价格等条款。远期交易最早是在交易所内设专门柜台进行交易,又称为柜台式交易或场外交易,后来发展成在交易所进行的拍卖式交易。
远期合同按标的物划分,可分为以实际货物为标的物的商品远期合同和以某种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金融远期合同。《意见》中的远期合同仅限于以实际电量为标的物的远期合同。
四、合同交易与合约交易
合同交易,即合约交易。在英文中“合同”与“合约”是同一个单词“CONTRACT”。我国的《合同法》可对合同交易进行调整,而对合约交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为规范起见,《意见》中统一称为“合同交易”。
五、现货交易
一般指实际运行前一天到运行前数小时,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电力商品交易。按照交易时间,现货市场一般可分为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也可分为日前市场、小时前市场和实时市场,还可只将日前市场称为现货市场。建立日前和实时市场的目的,是将电力供需平衡问题进行分层次处理,以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一般来说,现货交易主要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市场参与者买卖电能的数量和价格,以减少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提高时效性,便于监督管理。
(一)日前交易
指提前一天进行的次日24小时的电力交易。
(二)实时交易
指在实际运行前15分钟至1小时进行的电力交易。一般来讲,实时交易的电量较少,但对交易操作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对参与者和运营者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准备。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可先采用实时平衡调度方式进行供需平衡调整与控制,待市场逐步完善和技术条件成熟后,再开展实时交易。
六、金融交易
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从事电力商品而不以电力商品实物交割为目的的买卖活动,其目的是套期保值。对应的市场为电力金融交易市场。目前,电力金融商品主要有期货、期权以及差价合同等。
七、期货交易
指交易者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通过交易所进行的、在未来某一地点和时间交割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电力商品标准合同的买卖。期货合同在规定交割时间之前,可随时在交易所内进行买卖(如在北欧电力市场中,将4周至1年的电力金融交易称为期货交易;将1至4年的电力金融交易称为远期交易)。
八、期权交易
是一种具有选择权的标准合同交易,而不是以电力商品为目的物的交易。它赋予期权持有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期权合同约定的价格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电力商品权利。为取得期权,其持有者必须支付期权费。对于期权购入者来说,其从合同中得到的是一种可以在期限内行使或不行使的权利;对于出售者来说,则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在期限内出售或购进期货商品。
九、发电权转让交易
指在未形成电力金融市场情况下,由于燃料、水等一次能源不足、机组计划外检修、发电成本高等原因,无法按照远期交易合同上网发电时,同一发电集团公司内部或不同发电公司之间转让部分或全部远期合同电量的交易。
十、单一购买、双边及多边交易
从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的角度,电力交易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单一购买交易
指在发电市场中,由电网公司作为唯一购买方,多家发电商作为卖方的一种电力交易。
(二)双边交易
指买卖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一一对应的电力交易。通过双边交易,可以签订远期合同等。
(三)多边交易
指多买方(供电商)和多卖方(发电商)共同参与的竞争性电力市场交易。
十一、竞争与竞价
竞争是指在电力市场中,以拍卖或双边协商等形式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行为。竞价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由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拍卖式等交易过程。竞争包括竞价,《意见》中,初期的竞争性电量即为竞价电量,由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组织并通过拍卖等方式确定未来某月(远期合同)电量和电价的交易活动,称为月竞价。
十二、有限电量竞争、全电量竞争、有限电量竞价上网、部分开放发电市场和全面竞争
(一)有限电量竞争
指部分上网电量及电价通过市场拍卖或双边协商方式(在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市场上)确定的竞争。其余上网电量,按照政府确定的电量和电价结算。
(二)全电量竞争
指所有上网电量及电价均通过市场拍卖或双边协商方式确定的电力市场竞争状态。
(三)有限电量竞价上网
指在电力市场初期,仅部分上网电量及电价通过市场拍卖等方式(包括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确定的电力市场竞争状态。
(四)部分开放发电市场
指东北电力市场初期,允许部分竞争条件基本相当的火电机组参与发电市场的竞争,供电商和用户(与发电厂进行双边交易试点的大用户除外)未参与市场竞争,输电网、配电网和零售市场暂时未开放的市场。
(五)全面竞争
指输电网、配电网开放,发电、售电及辅助服务由竞争决定的电力市场状态。
十三、输电能力
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下,输电线路和断面的最大输送功率。
十四、辅助服务
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商品质量(包括频率、电压和可靠性),发电厂有义务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额外服务。《意见》中,辅助服务包括备用、调频和无功等。
目前,世界大多数电力市场中,越来越倾向将辅助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电力商品,并建立辅助服务市场。
(一)备用服务
指电力系统除满足预计负荷需求外,为保障电能质量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保持的有功功率储备。
(二)调频服务
调频服务也称频率控制,指发电机组提供足够的调整容量、一定的调节速率,在允许的调节偏差下实时处理较小的负荷和发电功率的不匹配,以满足系统频率要求的服务。
(三)无功服务
无功服务又称无功支持服务或无功电压控制服务,指发电机组向电网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以维持系统正常运行时节点电压波动水平在允许范围内,在电力系统故障后提供足够的无功支持以防止系统电压崩溃的服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宋密副主席就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提纲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今年将东北地区作为区域电力市场试点之一。为加快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推进区域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导性《意见》,也是一个比较符合东北地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域电力改革文件, 是国务院5号文件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具体体现。日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宋密副主席就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谈谈《意见》的形成过程
答: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国务院也把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历时两个半月,起草了六个基础性文件,对《意见》先后修改25稿,形成了《意见》。《意见》的形成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在起草《意见》之前,国家电监会先后在北京、东北召开了16次座谈会,与会的各单位领导和专家共约420人次,通过调研和研讨,基本摸清了东北电网的现状和特点;二是在调研和研讨基础上,形成了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基本框架,起草了“讨论稿”;三是组织专家对“讨论稿”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并向国家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东北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电力企业等19个单位两次征求意见;四是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逐条研究,最终形成《意见》。应该说,《意见》的形成过程是开放的,吸纳的意见是广泛的,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问:为什么要在东北进行统一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
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实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必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电力市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东北地区电力负荷、电源点和能源结构分布不平衡,现行电力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加快东北地区电力工业发展,必须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区域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促进东北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
选择在东北进行统一区域电力市场试点,是基于东北电网的历史和特点所决定的。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集资办电等政策,相继出现了一批独立发电企业,尤其是2002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5家发电集团公司的成立,在全国范围基本实现了厂网分开,在区域范围形成了市场份额相对均衡的发电竞争主体;二是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三是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四是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五是各省电源结构、负荷特性、调峰能力等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具有优化调度的潜力;六是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基于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形势和东北电网的历史及特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将东北列为区域电力市场试点之一。
问:请谈谈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答:如何把握《意见》的定位,我们把“十六大”的科学表述写入《意见》。“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所谓建设小康就是要使国民经济翻两番,对于东三省来讲,就是要抓住机遇,使装机容量和用电量相应快速提高;所谓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就是要在网架建设、电源点布局、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等各方面加快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翻两番对电力的需求。为达到这个目标,就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实现区域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十分明确: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要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为了有利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是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目标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们认为,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电力改革方向以及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较为科学地制定一个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阶段目标,以合理设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模式、竞争模式、竞价机组和竞价电量等。
经过深入研讨,我们按照电监会党组提出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划分为“初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性目标。即: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标志的初期目标;以输配分开、开展发电公司与独立配电公司和大用户双边交易为标志的中期目标;以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为标志的远期目标。从反馈的意见来看,各方面认为《意见》设置的目标是科学的,可操作性比较强。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目标, 我们考虑分三步走:
初期目标,组建东北区域电网公司,网、省电网公司之间构建母子公司关系;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允许发电权转让;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运营规则,初步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省为结算中心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中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进行输配分开的改革;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开展发电公司与独立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完善区域电力监管体系,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输配电网开放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远期目标,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选择的模式
答:市场模式问题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核心,也是在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研究中各方密切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于市场模式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东北三省不宜建立统一的区域电力市场,而是分别设立区域和省两级市场。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立统一的区域电力市场应充分考虑各省的实际情况,给予三省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保留省级电力交易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再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区域电力市场。
经过对东北电网的现状和特点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根据东北电力市场的实际和特点,我们认为适宜在东北电网覆盖区域(含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建立一个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设电力结算中心,区域电力市场实行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电力调度的市场模式。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是如何确定的
答: 明确电力市场主体,是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基础。
我们通过对东北区域发电机组容量状况进行分析,也考虑到今后电力监管机构为成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发电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对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主体要履行一定的市场准入手续,对于初期未被允许进入市场或者进入市场但暂未参与竞价的机组上网电量也要有一个明确说法。
综合各方意见,我们认为,应按照有关原则确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即: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可以成为区域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准入程序,有资格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近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东北电网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电网公司,独立发电公司,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他电力公司等。
区域电力市场对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初期参与竞价机组原则上为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非竞价机组应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如何设置
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设置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市场各方根本利益、容易引发矛盾的焦点之一,市场各方意见很不统一。
经过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和比较,我们形成了《意见》中关于三者关系的基本论述,即:在东北电网公司设立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三省电网公司保留省级调度机构,设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电力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结算,披露电力市场信息,规范服务行为,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省电力结算中心接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由本省电网公司负责管理,为省内电力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采取什么交易模式
答: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统一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分为远期合同交易和现货交易,以远期合同交易为主。初期可以采取由区域电网公司统一购买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多边交易方式。非竞价机组在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前,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区域电网公司所保留的电厂,应首先用于调峰、调频及备用等辅助服务,不参加竞价上网,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结算。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价与竞争模式是如何确定的
答: 电价问题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关键,也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不可逾越的一个实际问题。电价问题解决不好,电力市场将无法启动。我们提出在发电侧上网电价分三步走的思路;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的提出也经过了多次论证,恰逢国务院刚刚原则通过《电价改革方案》(草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纳了《电价改革方案》(草案)的表述,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同。
在制订发电侧上网电价中,我们提出了初期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模式,有的部门提出了疑义。所谓单一过渡电价是特指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在国家两部制电价政策出台前,竞争性电量按市场竞争形成的结算价格方式进行结算。 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是一种过渡性的单一电价,与单一制电价不同。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作了专门的名词解释,并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关于市场电价与竞争模式问题,我们在《意见》中表述为:发电侧上网电价。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有限电量竞争模式;中期,国家出台两部制电价政策后,采取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远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非正常涨跌,对发电侧上网报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输配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合理赢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政府确定。
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初期由政府确定。
在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争性电量是如何确定的
答:考虑到东北区域全口径电力装机以及近年来发电量和用电量情况,竞争性电量比例过大脱离实际,如果太小,则失去了竞争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20%的竞争性电量比例是比较符合东北三省实际的,目前东北三省之间的实际交换电量大体上就是这个水平。
故此,我们在《意见》中表述为:竞争性电量分为合同电量和日前电量、实时电量。
初期,竞争性电量占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左右,由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可先以月竞价方式确定。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核定,执行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在输电能力等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进行发电权转让。
中期,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善,开展全电量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合同市场。竞争性电量由远期合同市场(包括发电公司与大用户、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和现货市场竞争确定。
远期,随着电力市场的完善,实现全电量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
问: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要那些配套规则及措施
答:为顺利推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规则及措施,我们考虑有以下几项:
一是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和运营规则等。为加快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经验基础上,尽快制订《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是理顺电价机制。按照国家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促进分环节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合理机制的形成,同时尽快出台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为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是授权非市场调控手段。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经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中止市场。
四是要加强区域电力市场基础建设。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需要,应加快区域电网网架建设,重点加强省间和区域电网联络线及重点变电枢纽的建设,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开展电网和电源综合规划工作,优化电力调度,保障东北区域电网安全、稳定和协调发展。
问:请谈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组织体系
答: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电监会在5月29日已下发文件,成立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宋密出任,国家电网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中电联、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组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日常工作。
问: 下一步试点工作如何安排
答: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作了下一步工作安排:
2003年6月底前,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国电东北公司按照《意见》提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完成国电东北公司改组工作。
7月底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组建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筹备组。
8月底前,完成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东北区域电力改革研究预案》等工作。完成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的组建工作。
10月底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步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模拟运行。
2004年1月,正式运行。
问:随《意见》所附的《名词解释》,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答: 由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是一项试点工作,对今后推进其他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将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所以,《意见》中出现的名词、术语表述,我们力求要规范、统一。同时,也可以使各方正确理解《意见》,便于贯彻执行。为此,我们邀请电力市场方面的权威专家,编撰一份《名词解释》附在《意见》后一起下发,以避免歧义。另外,对一些沿袭说法,也邀请一些权威专家做了进一步研讨,力求规范。
譬如,关于“合约和合同”的概念问题,我们认为这两个词都为英文 “contract”翻译而来。港台一般习惯用“合约”,大陆习惯用“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可对“合同交易”进行调整,而对“合约交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为规范起见,《意见》中采用“合同”而非“和约”,较为准确。
问: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有什么难点
答:主要有两个难点有待解决。一是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问题。在《意见》形成过程中,有些单位认为: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四统一”管理模式。1998年电力部撤销,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国电东北公司设置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东北三省电力公司设置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调度方式也随之改变。而本次电力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区域电力市场,调度和结算方式又回到以前的模式,整个电力改革似乎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的“倒退”。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拟从东北实际情况出发,适时开展一次转变观念的大讨论,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使大家认识到:当前的电力体制改革,是建立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基础上的。改革后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的,这与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区域电力管理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二是技术支持系统问题。原来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的技术支持系统是以省为基础设计的,目前,只设置区域电力市场,竞价及交易模式也有所不同,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支撑。所以,要求国电东北公司加快进度,尽快完成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制定及软件和硬件的开发工作。
我们坚信:只要有关方面团结一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意见》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意见》的落实工作,就能顺利推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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