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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3〕64号
  • 【发布日期】2003-10-31
  • 【生效日期】2003-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生态型居住社区

第四条 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

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

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 开发强度

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 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 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

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3,户均停车位按每户0.5至1.0个考虑(并按国家制定的导则执行)。

第九条 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集中供热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中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新设计的单体建筑物应设计自来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道。社区排放的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至社区中水处理站,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对采用中水回用的居住社区,由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水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可给予适当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社区及各类新建建筑由集中供热系统统一供热,不得单独分设供热设施。原有社区与建筑也应逐步取消锅炉房,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 节能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合理组织空间、应用新型节能材料、营造生态环境等途径,达到热、电、水、气等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第十一条 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生态居住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社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公厕,按社区临街长度每200延长米不少于1处。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二)以社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压缩间。对垃圾压缩间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三)集中统一建设的生态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对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要求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述规定。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也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十三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最小值为3米。

第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50至100米(含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临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米,底层设有商服、公建的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四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其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二分之一宽度计算。

第二十条 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区等特殊区段的建筑物高度可适当突破,但需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松北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松北新区规划管理,加快松北新区城市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严格控制个人住宅和工业企业建设的原则,将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划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相对控制区。

第二条 严格控制区

范围为西起四环路,东至滨洲铁路,南起前进堤,北至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北两个街坊)及202国道两侧,总面积27.8平方公里。严格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个人住宅,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二)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
(三)个人住房必须建在规划的居住社区内。

第三条 一般控制区

范围包括松北新区规划区已纳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部分、前进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区及四环路以西的滨江地区,总面积30.34平方公里。一般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新增个人住宅用地,在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新建个人住宅,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
(二)非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三)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原工业企业的危旧房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第四条 相对控制区

范围为松北新区规划区内除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部分,总面积52.3平方公里。相对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以在批准宅基地内新建个人住宅,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
(二)危旧个人住宅可以原址按规划要求翻建;
(三)新建工业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原有工业企业可以在原用地上翻建或新建,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消防设施建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三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对消防给水压力小于5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城市给水管网统一供给,不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统一消防用水设施所需投资由受益单位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给水管网

第五条 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均应设置于松北新区各净水厂内。

第六条 消防水池可与净水厂清水池合建,清水池贮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要求,并有平时不动用的措施。

第七条 消防泵房可与送水泵站合建,其供水量应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水压应满足火灾时最不利点处供水压力不小于50米水柱的要求。

第八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采用生活生产用水合建式,管网应按最大时用水量加消防用水量计算,其管材应满足消防时的压力要求。

第九条 城市净水厂消防泵站纳入城市消防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保证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消防水泵和消防用水的供应。

第三章 建筑物消防设计

第十条 凡消防时供水压力小于50米水柱的建筑物,均不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由城市消防给水管网统一供水。

第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区消防给水和室外消防给水由城市消防给水管网统一供水;高区室内消防给水水源由建设单位自行设置,但应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考虑解决为宜。

第十二条 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火灾初期10分钟内消防用水由建设单位自行设置,但应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考虑解决为宜。

第十三条 室内消火栓上的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应按规定设置,并接入消防控制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工程适用于在松北新区内所有单位及建筑物。

第三条 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大专院校、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和机关团体办公楼等,可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工程设施,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未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单位或建筑物,一律由松北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相关单位和建筑物应按规定缴纳中水工程配套费,并在建筑物设计中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建筑给排水设计。

第五条 冲厕、冲洗地面、浇洒道路、洗车、绿化、建筑施工、冲灭冲清、消烟除尘和景观用水必须使用中水。

第六条 中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中水水源

第七条 优先选择优质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包括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冷凝水、游泳池排水、洗衣排水、水箱水池溢流水、给水处理滤池的反冲洗水和雨水。

第八条 医院污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严禁将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作为中水水源。

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以园区为单位分别设置中水站,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水、废水排入中水站统一处理。污水中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排水管道。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非工业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章 中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中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标准。

第十二条 中水工程处理后的水质,根据其用途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作建筑用水和冲厕、浇洒道路、绿地用水、洗车用水、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二)用作观赏化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

(三)用作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的,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四)用作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中水工程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其中的最高标准要求。

第四章 建筑中水设计

第十四条 凡建筑物排水流入中水站并接受中水站中水的,其建筑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物室内排水应采用污、废水分流制,一是冲厕、公用厨房用水,必须先经化粪池、隔油池等处理后方可排入中水站;二是优质杂排水,可直接排入中水站。
(二)建筑物除设给水管道外,必须设置中水管道。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严禁将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联接。

第十六条 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或楼面内。

第十七条 中水管道外壁应涂色并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有明显区别。

第十八条 中水管道的水池、水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和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绿化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等取水口应加锁,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应定期对中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综合管廊的规划

第二条 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松北新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明确综合管廊建设的位置和形式。

第三条 下列情况宜设综合管廊: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设施复杂、埋设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等;
(二)重要广场、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交叉处;
(四)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

第四条 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大专院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和机关团体办公楼等,必须设置小区综合管廊。除煤气和排水管线外,其他管线一律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单位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同时申报管线综合规划(含综合管廊)。

第三章 综合管廊的建设

第五条 凡规划综合管廊的路段,施工时应同时建设综合管廊。凡规划敷设于综合管廊的管线,必须进入管廊,不得单独敷设。

第六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综合管廊,同时向各管线单位收取配套费,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

第七条 小区内的综合管廊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综合管廊的管理

第八条 市政综合管廊由投资方负责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管线单位每年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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