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2-03
- 【生效日期】2004-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11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哈尔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11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哈尔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11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哈尔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哈尔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城市规划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物价局 市地税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为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步伐,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和省卫生厅等10厅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卫基妇〔20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分工合理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4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2005年,建成配套政策完备、服务网络健全、筹资渠道畅通、设施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10年,建成适应社会需求、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为指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调节相结合,推动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城市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界限,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对辖区内没有一、二级医疗机构和街道初保站,或有一、二级医疗机构和街道初保站但无力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可公开招标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大型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作用,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 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和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置,服务半径以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为标准。中心一般以覆盖3至5万人口的范围设置,街道办事处人口超过5万的可设置2个中心,人口少于2.5万的可不设中心,只设服务站。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心下设若干服务站,服务站以覆盖0.7至1.5万人口的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要将预防保健区和全科医疗区相对分开,提供人性化、亲情化和温馨化的服务环境。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质量控制系统和综合评价系统,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
?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经常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核发《社区卫生服务许可证》;未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准擅自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并经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经岗位培训后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原有人员,应予转岗。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提供服务。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到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和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工作意见》要求,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加强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规范化教育培训工作,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的建设步伐,满足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
? 除由省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内药品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大扶持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为政府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社区服务人口制定和安排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和具体项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自2004年起按城市非农业人口每年每人1元标准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原渠道解决;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统计、人才培养、健康教育启动和设备更新经费。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建设和购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项目纳入本级建设计划,核定和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建设资金。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的自付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间的双向转诊制度。
?
市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和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以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表彰模范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帮助城市优抚对象解决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并给予政策和经济扶持。
?市人事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引导和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市教育部门要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充分利用本市医学院校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全科护士、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转岗培训;开展全科医学成人教育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
?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在公共服务设施中,按每千人或每3万平方米预留38至98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标准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小区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居民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技术服务。
?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组织,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城市规划、人口和计生、物价和地方税务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协调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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