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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4〕8号
  • 【发布日期】2004-02-19
  • 【生效日期】2004-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2〕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未满本期年限规定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士官。

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4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2004年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3〕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均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并保证按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任何行业和部门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发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三、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黑民安〔2002〕89号)的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减免相关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调整精简单位提前退役士兵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及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方面。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扶助。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担任基层干部。

四、具体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对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切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分配的退役士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没有《城镇义务兵安置证书》、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并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安置政策,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保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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