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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67号
  • 【发布日期】2005-11-24
  • 【生效日期】2005-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的对象和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之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利用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本人申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乡审核(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扶助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申请人的情况再次进行审核后,将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返还村委会,由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对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县确认(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的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要一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级备案核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将核准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和名册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利用不同形式对区县审查确认的扶助对象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立变动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区县的财政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及管理

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补助80%,区县财政负担20%;对财政状况一般的区县,市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负担50%;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负担70%。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区县财政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奖励扶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七、评估与监督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金的拨付、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利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观察监督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

对执行政策和资金拨付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几点要求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一步激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同时使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认识到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转变的具体体现。从而以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和工作程序,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并进行监督。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要认真搞好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操作程序,细心做好工作。

(三)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资格确认准确,资金拨付及时,发放渠道畅通,管理监督有效。

(四)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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