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25号
- 【发布日期】2007-02-28
- 【生效日期】2007-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和屠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牲畜(主要指猪、牛、羊,下同)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肉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生猪的屠宰、流通、消费和安全,国务院专门公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要求。我省一直把肉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重点,强化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牲畜的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仍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定点屠宰和“放心肉”市场管理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屠宰管理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切实加强牲畜屠宰、流通、消费的监管,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一)优化屠宰企业布局,促进屠宰产业升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制订出符合我省实际的牲畜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牛羊屠宰厂(场)设置的有关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
要大力压缩生猪屠宰厂(场)数量,力争到2008年底,全省屠宰厂(场、点)数量压缩到1000个以下,所有县(市)城区全部实现机械化屠宰,有条件乡镇实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实施生猪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进一步整合我省生猪屠宰资源,引进世界一流的肉品加工设备,通过跨行业、跨地域联合和政府资助扶持等方式,培植1-2个年屠宰生猪超过100万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屠宰加工企业集团。
要认真做好牛羊屠宰厂(场)规划和选点工作。牛羊屠宰厂(场)原则上市(州)政府所在地设置2-3个;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县(市)城区范围以外乡镇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除农民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牛羊屠宰应逐步实行机械化屠宰。已经开始屠宰的牛羊屠宰厂(场、点)要加强监管、整顿、规范。通过3-5年的努力,在我省培植1-2家年屠宰加工牛10万头、羊20万只的大型牛羊屠宰加工企业。
(二)加强屠宰加工的管理,努力提高肉品质量。屠宰加工是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点,牲畜屠宰必须具有屠宰资质。各级屠宰管理部门和屠宰企业必须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建立完善屠宰检验检测设施,实施宰前抽检,并对检测结果公示。一旦发现有“瘦肉精”和兽药残留超标的牲畜,要禁止宰杀,立即登记,追查来源,并停止从该产地调入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要从牲畜进厂、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产品储藏、包装、运输到市场销售等环节,做好记录,把好关口。实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与控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实施规范的宰前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对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严格进厂查验制度,严禁兽药残留超标、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进厂。严禁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对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畜,要作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自觉加强管理,强化企业法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积极建立和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并开展认证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屠宰厂(场)的防疫监督和检疫,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三)加强肉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肉品市场有序流通。各地要按照“市场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抓好肉品流通管理。要大力推行厂(场)地挂钩制度,建立肉品销售台账,及时掌握肉品的流向,完善肉品的可追溯体系;制定并全面强制实施肉品入市的准入管理制度,坚决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各屠宰企业要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肉品消费监管,确保肉品饮食安全。从事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肉品,应当是经许可的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要建立购肉登记制度,记载肉品的来源和数量,防止肉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市场、用肉单位的宣传和检查,严防私屠滥宰、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和用肉单位。
(五)加强屠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牲畜屠宰、加工企业要加强与我省牲畜养殖企业的对接与联系,签定购销协议,建立稳固来源渠道,支持我省畜牧业的发展。要加大标准体系的建设力度,探索全程质量控制。要建立牲畜调入索证、定点采购肉品制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体系,确保质量,让消费者放心。要积极支持肉类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准入和社会监督,加强屠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扶优扶强、加强服务、强化监督、实施退出机制、建立屠宰市场信用档案等措施,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营造诚实屠宰、以质取胜、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屠宰行业的屠宰、加工、流通产业链的发展,实现肉品卫生质量全程控制。积极引导、支持屠宰企业精深加工,扶持肉类品牌的发展,实现品牌销售。屠宰企业要更新观念,充分运用现代营销方式,建立销售网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推进我省肉产品出口。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牲畜屠宰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的领导,明确屠宰管理职责。屠宰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屠宰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要进一步理顺屠宰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屠宰检疫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阻碍屠宰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落实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全省屠宰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环评审批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要创新管理机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增强屠宰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屠宰管理政策性强,管理对象复杂、难度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屠宰管理机构。要改善屠宰管理队伍的工作条件,落实好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要加强屠宰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大执法管理的力度。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对生猪、牛、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要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巡查。要设立举报电话,一经查实,坚决查处。
(四)加快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法制化建设是确保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和肉品质量安全的基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拟订《湖北省牲畜屠宰管理办法》,力争尽快出台。
(五)加强屠宰管理的宣传。肉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要继续开展屠宰管理宣传月等活动,使屠宰管理和“放心肉”工程家喻户晓。要大力宣传我省“放心肉”品牌和优秀屠宰企业,普及“放心肉”、注水肉、病害肉、“瘦肉精”等肉品的鉴别知识,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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