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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15号
  • 【发布日期】2004-03-02
  • 【生效日期】2004-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4年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4年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政府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4年3月1日至6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政府春季防火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努力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为创建“平安哈尔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火灾和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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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重点
“百日大会战”期间,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重点是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特别是含有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用途的建筑;小歌厅、小舞厅、小游艺厅、小网吧、小饭店、小商店等"六小单位"以及城镇社区、各类旅店、洗浴场所;《消防法》实施以来未经审核、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柴草和木料等可燃物集中堆放的老城区、城乡与城镇结合部、农村等易发生连营火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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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整治内容
(一)各类场所、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情况。包括已经开业、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经消防检查合格,《消防法》实施以来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变更设计用途的建筑的消防审核验收情况,特别是附设于主体建筑的仓库、棚厦、裙房、门市房的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搭建临时性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运行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建立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运行情况,疏散预案和初期火灾扑救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责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中心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组织引导群众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常识的了解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运行管理情况。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自然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以及消防控制中心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管理情况,特别是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的配置和完好情况。?

(五)消防安全疏散和火灾施救扑救条件。包括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状况,建筑间防火间距情况,建筑外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情况,特别是建筑外窗铁栅栏和安全出口卷帘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施救的障碍物的清理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固定用火设施的检查、维护情况,临时动火的审批管理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电器设备、电气线路的检修、管理情况,用油用气设施的设置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化学物品的依法储存、使用情况。

? (七)夜间值班值宿、巡查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八)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包括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清理情况,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接的棚、房拆除情况,古建筑内电气线路穿管保护情况,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设施、器材的设置情况,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清除情况,特别是在古建筑内宗教活动用火及生活用火的规范管理情况。

五、时间安排
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共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宣传阶段(3月1日至7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成立春防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狠抓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春季防火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春防宣传周”活动,营造消防宣传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8日至3月15日) ?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开展调查摸底, 加强自检自查自改工作,明确整治底数,逐单位逐项整改火灾隐患。对自查整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于3月16日前形成专题报告,向当地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的工作情况。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3月16日至5月31日)
春防期间,市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消防、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人防、工商、粮食、宗教、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大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治理总数的10%,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市)政府每月至少要对本辖区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治理总数的20%。各系统、行业每半月开展一次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治理总数的30%。各单位要每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重点单位要开展每日的防火检查和巡查。

市政府春防督察团对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和单位的督察时间分别为2004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和5月5日至5月15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改。

(四)督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
集中检查、整治阶段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督察验收。市政府将于6月1日至6月10日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市)和各系统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1、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场所),一律限期提供建筑或场所的消防检查或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凡是逾期未提供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1)未经消防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
(2)《消防法》实施以来,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变更设计用途的建筑;?
(3)违章附设于主体建筑的仓库、棚厦、裙房、门市,违章搭建的临时性建筑;?
(4)内部场所变更设计用途的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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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前项涉及的建筑或场所,虽然曾经消防检查或验收合格,但是检查发现目前又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撤销原行政批准文书。?

3、对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火灾施救扑救的,包括封堵或者挤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上锁,挤占建筑外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外窗设置铁栅栏和安全出口设置卷帘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施救的情况等,一律视为堵塞消防通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罚款处罚;逾期不改、不恢复原状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4、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置、运行、维护、管理不善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对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整改、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火灾隐患严重的,坚决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5、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不力,特别是在禁火地点或者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吸烟、动火,未经审批临时动火或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以及非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一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6、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落实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7、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特别是两轮专项治理以来新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逐一排查,登记造册,落实整改责任,协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春防结束前整改销案;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产停业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保安全。?

8、上述问题的整改时限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哈公办〔2004〕16号)执行,对拒不履行执法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依法强制执行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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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级政府对报告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和执法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批复;逾期不批复或者批复不明确,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集中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春防期间,要以开展“4.17”防火宣传周、“5.6”大火反思日消防宣传活动为重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员工及中、小学生到消防队(站)参观学习,参与消防演练活动,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六小”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掀起春季防火高潮。?

(三)集中开展农村防火和预防大风天连营火灾工作
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大风天火灾预防措施,以易燃建筑密集、柴草和木料等可燃物集中堆放的老城区、城乡与城镇结合部、农村等易发生连营火灾的场所为重点,加强用火、用电和可燃物的管理;对电气线路、烟囱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对柴草、木料垛进行清理,严禁柴草垛大量进村;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禁止野外擅自烧荒;对违章搭建的简易可燃临时建筑要责令拆除,最大限度地降低连营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各地要建立大风天发布警报、悬挂禁火旗、以风为令、包片包户检查巡逻的制度;农村村屯要建立“十户联防”制度,挨家挨户地进行巡逻和检查。从严从重打击放火犯罪。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放火案件,对放火分子形成震慑,最大限度地减少放火案件。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在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器材装备建设,明确社区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建立社区消防工作运行长效机制。

(四)集中开展城市消防规划和灭火救援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逐步加大消防规划编制、实施的资金投入。春防期间,各地要投入资金,对灭火急需的空气呼吸器、隔热服、灭火药剂、消防水带、破拆工具、消防车用燃料按规定立即配足、配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水源充足、设施好用。电信部门要确保消防报警专线畅通。公安、企业、民办消防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执勤人员、消防车辆、灭火器材和消防员防护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随时做好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市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安全、消防、监察、工会、工商、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旅游、商贸、人防、粮食、宗教、文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春季消防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消防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要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中心,制定周密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立即掀起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高潮,保证全市消防工作迅速、扎实、有效地开展。此次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工作,要纳入2004年安全工作责任状进行考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全、消防、监察、工商、文化、卫生、民政、旅游、教育、人防、商贸、粮食、交通、宗教、文物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春防期间,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责任和义务,结合春季消防工作特点,广泛深入地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技能和消防法律、法规,从多角度、全方位反映春防工作动态,公开曝光消防违章违法行为和典型火灾案例,教育、警示社会公众。

(四)强化法制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迅速研究,抓紧解决,对执法部门的重大执法意见,必须迅速做出明确批复,不能久拖不决。对在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严格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做到及时、全面、准确,要分别于2004年3月25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前,向市安全办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阶段工作情况;6月5日前上报春季消防安全“百日大会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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