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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16号
  • 【发布日期】2009-06-27
  • 【生效日期】2009-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政令畅通、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城市管理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效能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

各区(县)城管办参照本办法,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四条 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依据有关职责应当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一)同一地方的同一类问题一周内被投诉达3次的;

(二)城市管理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及时调查处理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不及时、有效解决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转办的群众投诉事项的;

(四)存在其它需及时调查处理,否则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问题的。

第五条 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依据有关职责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一)收到城管办“整改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回复或者城管办复查不合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二) 同一地方的同一类问题一周内被投诉或检查发现达5次,或者一个月内达10次的;

(三)被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四)城管办经督查发现,存在严重或较严重问题,如没及时处理,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

(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或上级和市城管办交办事项,受上级领导多次批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等后果的;

(六)受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红牌”警告的;

(七)根据《汕头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八)受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市民群众生活或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等后果的。

第六条 各级城管办发出“整改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复查和不定期跟踪复查。

第七条 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职责的;

(二)不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不按市、区(县)城管委及其办公室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的;

(三)收到城管办“督办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回复或者城管办复查不合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对需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由同级城管办常务副主任审核,城管办主任批准。

第九条 监察机关接到城管办提请调查处理的事项,按有关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城管办。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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