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平市
- 【发布文号】南政办〔2007〕146号
- 【发布日期】2007-10-16
- 【生效日期】2007-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平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南平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南政办〔2007〕146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南平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政策,以及《南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南平市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一是具有南平市区(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常住户口;二是属民政部门确认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家庭;三是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四是具有承租住房行为。
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元)=人均保障建筑面积(m 2 )×单位面积补贴额(元/ m 2 )×家庭人口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有住房的家庭其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以8平方米减去已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来确定;单位面积补贴额为每平方米6元;家庭人口以享受民政部门经济救助的低保人数为准。
三、实施程序步骤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市民政局、延平区人民政府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积极参与,并负责相关工作。
(一)首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程序步骤
1.开展低保家庭住房状况调查(10月20日前)。以今年8月底南平市区低保家庭为对象,全面开展低保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建立住房档案。调查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民政局、延平区人民政府配合,共同组织开展。调查方案的制定和各类表格的印制由市建设局负责,调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由市建设局、民政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实施由延平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的方式是,入户调查。
2.申请审查(10月21日―10月31日)。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由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属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初审并签注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将全部材料移交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复核。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及其复印件一份:
(1)申请家庭户口簿、享受低保金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低保金的存折;
(3)拥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4)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5)必要的其它材料。
3.申请人公示(11月1日―15日)。经审查,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设局予以登记。
4.住房租赁补贴发放(11月16日―30日)。对已登记并准予发放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建设局自今年11月起按相应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二)今后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程序步骤
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走入正常化后,对已在享受补贴的家庭,坚持一年一审、按季发放(每季度第二个月);对新申请补贴的,具体程序、步骤参照首期进行,从批准后的下一季度起发放。
四、管理制度
1.已登记并准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建设局签订《南平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于每年11月向市建设局申报享受低保情况和住房租赁等情况,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于12月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⑴未如实申报享受低保、住房情况的;
⑵不具备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条件的。
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将依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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