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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库[2004]12号
  • 【发布日期】2004-03-09
  • 【生效日期】2004-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4]12号)




中央各试点部门、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促进项目建设单位规范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工程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二、凡列入国务院颁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修缮、装修),其采购资金必须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施工单位订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合同。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实行工程分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范与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将应当支付到分包单位的资金,直接支付到分包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支付申请,不得超进度支付,也不得无故拖欠或滞压工程款。
五、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建设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并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程序。
六、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工程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时,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掌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监督和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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