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办明电[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10-13
- 【生效日期】2009-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鞍政办明电[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36号)、《2009年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辽纠办发〔2009〕22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物业、公交、交通、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
二、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本次检查内容有7大项、41个分项,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包括:
1.政务(办事)公开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15分)
2.政务(办事)公开载体建设情况(20分)
3.政务(办事)公开内容和时限(20分)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组织政务(办事)公开培训情况(15分)
5.开展政务(办事)公开日活动情况(10分)
6.政务(办事)公开进社区情况(10分)
7.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落实情况(1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鞍政办〔2008〕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
本次集中检查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方式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别进行。
1.实地检查。检查组到受检单位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等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的所属单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所属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供水、供气、供暖、房产管修、物业、公交、客运、运输管理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等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自行检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查。实行实地检查的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全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单位;直接面对群众办事职能较多的单位。
2.互相检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工作座谈会。每六个受检单位为一组。受检单位要携带相关的受检资料,互相听取汇报,互相监督检查,并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鞍政办〔2008〕24号)的有关规定互相打分。实行互相检查的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宏观管理职能较多的单位;涉民办事职能较少的单位;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四、检查结果应用
2009年全市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采取集中检查、日常考核、社会评议加权平均方法计算,本次集中检查占40%的权重;日常考核占30%的权重;社会评议占30%的权重。
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纪委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议和软环境建设、市直机关目标管理、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体系的考核之中,并占一定的分值。政务公开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五、检查时间及要求
1.本次检查从2009年11月2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2.各单位要根据本次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对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鞍政办〔2008〕24号)的要求,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括:2009年政务(办事)公开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初步安排等)。
3.各单位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包括:⑴ 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汇报;⑵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⑶政务公开机构设立的文件;⑷政务公开工作制度;⑸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纪要;⑹5.15政务公开日活动总结及影印资料;⑺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批示意见;⑻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的影印资料;⑼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⑽向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的现行文件资料情况;⑾参加新闻发布会及民生会客厅等情况;⑿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的影印资料;⒀门户网站内容更新情况;⒁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情况;⒂民心网转办的政策咨询复印件等),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办事)公开工作。
联系人:刘世海、穆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2236815,5585806,13841223642。
附件:1.实行实地检查的单位名单
2.实行互相检查的单位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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