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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39号
  • 【发布日期】2004-03-13
  • 【生效日期】2004-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4〕39号)




为维护我市公用通讯设施PHS无线接入系统(俗称小灵通)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坚决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小灵通通信网络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用通信设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建设的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其网络和通信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二、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设施,其规划及建设应依法进行。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止、妨碍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经营者依法从事小灵通公用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害小灵通公用通信设施或 妨碍其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故意损害小灵通公用通信网络建设,危害公共通信安全行为时,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或电信部门报告。

六、小灵通天线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公用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七、凡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阻挠小灵通公用设施建设施工正常进行;

(二)破坏公用通信设施,危及公用通信设施的安全或妨碍线路畅通的;

(三)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故意损害、抢夺小灵通公用通信设施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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