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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761号
  • 【发布日期】2004-06-10
  • 【生效日期】2004-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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