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295号
- 【发布日期】2006-07-05
- 【生效日期】2006-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
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
(闽政文[2006]2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为巩固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殡葬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一、“十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2001年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和《福建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闽政〔2001〕文134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省平均火化率从2000年的44?5%提高到2005年的83?1%,比规划目标高出13?1%;殡葬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建成殡仪馆54所,其中新建17所,改造或迁建8所,在建的还有4所;兴建经营性公墓60个,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3680个,服务区域覆盖全省约三分之一的建制村;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共治理乱建坟墓54?9万座;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科学文明的丧葬新风逐步形成。
但是,全省殡葬改革的进展还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殡葬改革工作还没有引起当地政府的足够重视,少数设区市未完成“十五”规划的火化率指标,少数县未完成殡仪馆建设任务又未推行火化;有的地方乱埋乱葬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个别地方的“三沿五区”(即沿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旧坟未迁、新坟又添,破坏生态环境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有的地方丧事大操大办盛行,迷信活动突出,殡葬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
二、“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大力倡导文明丧葬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总数达到66所,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服务区域覆盖全省50%以上的建制村;继续提高火化率,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3%;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制止乱埋乱葬现象;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加强行风建设,殡葬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革除丧葬陋习,营造文明和谐的殡葬氛围。
(三)主要任务
1.切实推进殡仪馆建设。至2007年底,新建殡仪馆8所,除明溪、柘荣两个人口较少的县可暂时不建外,所有的市、县均有殡仪馆。加大对殡仪馆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更新改造陈旧设施,至2010年底全省的殡仪馆均应达到国家颁发的三级以上标准,其中应有20%的殡仪馆达到国家颁发的二级以上标准。
2.加强公墓、骨灰楼堂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墓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墓地面积,倡导艺术化、园林化生态公墓建设;继续加大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至2010年,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的服务区域覆盖面应达到规定指标(见附件1)。严禁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超出公益性范畴违规进行经营活动;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进一步提高火化率。到2008年底,全省实行火葬的区域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到2010年底,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3%以上。未完成“十五”火化率指标的市、县,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 “十一五”规划的火化率指标(见附件2)。
4.继续治理乱埋乱葬。重点治理在非公墓区和“三沿五区”乱埋乱葬,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骨灰管理工作,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地、少占地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葬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巩固、扩大治理乱埋乱葬的成果,坚决制止新的乱埋乱葬,基本完成“三沿五区”治理乱埋乱葬工作。
5.营造和谐的殡葬环境。加强殡葬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做到“阳光殡葬、诚信殡葬”。坚持葬法改革和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形成“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的丧葬新风,营造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殡葬改革规划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2006―2010年殡葬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根据火葬区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并根据规划按程序报批兴建。
(二)深入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在各市、县、乡(镇)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并坚持把每年4月作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使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推行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的意识深入人心,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等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加强对殡葬事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殡葬改革顺利开展。
(四)推进行风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殡葬管理队伍,强化对殡仪馆、骨灰楼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价格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落实低保户、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五)加强部门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牵头协调,加强殡葬管理,强化检查指导,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占地毁林乱埋乱葬行为;文明办要把殡葬改革成效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县城考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和文明新风的树立。
(六)做好督促检查。在2007、2009、2011年的第一季度,省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设区市完成“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各地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民政厅,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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