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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分割肉销售采购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穗工商联〔2007〕85号
  • 【发布日期】2007-03-28
  • 【生效日期】2007-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分割肉销售采购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分割肉销售采购管理的通告

(穗工商联〔2007〕85号)




为保证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决定加强对分割肉销售和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经营者及食堂采购分割肉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分割肉,专指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经营者和食堂购进用作生产(加工)原料的生猪产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分割肉应当使用广州市工商局监制的《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以下称“销售凭据”)。

三、在市场外加工配送分割肉的经营者,应当于2007年4月15日前,凭《营业执照》和分割肉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电脑打印版的“销售凭据”,并办理电脑联网出票手续。

四、市场内生猪产品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向属地工商所申领手写版“销售凭据”。

五、从事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分割肉,应当向供应者索取“销售凭据”,并保留3个月以备查验。建立进货查验和登记台帐制度,如实登记所采购生猪产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名称等。

采用供货商配送方式采购分割肉的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经营者以及食堂,应当查验供应者的《营业执照》及分割肉加工场所的有关证明。

六、对无照经营和采购、销售、使用《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禁止经营的生猪产品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出具销售凭据、出具虚假销售凭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市工商局12315举报热线、市卫生局83820302或市质监局86351980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有关分割肉供应、管理信息可通过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网址:http//www.gzfood.net)查询。

八、本通告自2007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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