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5号
- 【发布日期】2004-06-22
- 【生效日期】2004-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4〕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行政性收费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将现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新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自开征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备案单位报送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收费依据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收费票据复印件各1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设立依据;
(二)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照法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征收;
(五)是否使用法定收费票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备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备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或者说明。
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在限期内停止收费或者自行纠正。
第十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报送行政性收费项目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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