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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110号
  • 【发布日期】2004-07-13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按省和市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下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市、区、街道(含镇,下同)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街道退管机构,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发展计划、民政、财政、人事、编制、经贸、文化、卫生、体育、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应当配合各级退管机构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社区退休人员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以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办结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企业退休职工。

(二)参加养老保险,办结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八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应当与退休人员明确约定移交后的有关福利待遇,并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月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移交后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该企业负担。

第九条 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向同级退管机构提出申请,核定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费用,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企业投资主体的证明文件。

经同级退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退管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第十条 区退管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接收手续后,应当及时将退休人员转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退管机构,由街道退管机构提供日常的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其新办理的退休人员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拨养老金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应交纳的管理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 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企业退休人员,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弱势群体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当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安置费。

弱势群体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送福利机构托管或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 企业或企业投资主体一次性交纳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有困难的,可与区退管机构签订协议,分期交纳,但首期交纳的金额不得少于应缴金额的50%。经同级政府审核确定为无力交纳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的困难企业和已改制但没有提留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和安置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具体指定其亲属或代理人,在其辞世后由其亲属或代理人及时向退管机构报告。移居市外或境外的,应当定期向退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退管机构收取的退管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退管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退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三支援"返汕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区退管机构管理,具体移交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工会、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南澳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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