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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52号
  • 【发布日期】2009-03-13
  • 【生效日期】2009-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甘肃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甘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甘肃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现场指挥
2.4 运行机制

3 应急响应及程序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救助响应程序图示
3.3 信息报送和处理
3.4 指挥和协调
3.5 紧急处置
3.6 现场救助程序
3.7 新闻发布
3.8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社会捐赠监督
4.3 灾害考察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总结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储备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宣传教育保障
5.4 经费保障

6 奖励与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甘肃省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积极作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红十字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实际及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包括:

(1)受困人口500万人以上;死亡人数30人以上;受伤人数500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数10万人以上(含转移人员);毁田面积10万公顷以上;倒损房屋10万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一次死亡人数超过300人;受伤5000人以上;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

重大事件(Ⅱ级)包括:

(1)受困人口200―500万人;死亡人数15―29人;受伤人数2000―5000人;无家可归人数5万人以上(含转移人员);毁田面积5万公顷以上;倒损房屋5万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

(2)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一次造成50―300人死亡;受伤2000―5000人;房屋倒塌5000间以上;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7级地震。

较大事件(Ⅲ级)包括:

(1)受困人口50―200万人;死亡人数5―14人;受伤人数500―2000人;无家可归人数1万人以上(含转移人员);毁田面积1万公顷以上;倒损房屋1万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2)发生严重地震,一次造成20―50人死亡;受伤100―2000人;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

一般事件(Ⅳ级)包括:

受困人口0.5―50万人;死亡人数1―4人;受伤人数50―500人;无家可归人数0.2―1万人(含转移人员);毁田面积0.2―1万公顷;倒损房屋0.2―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2 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省红十字会应急救助工作接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同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密切合作,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同时,省红十字会应急救助工作接受中国红十字会的领导。

2.1 领导机构

省红十字会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红十字会会长担任总指挥,专职副会长和省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赈济救护处,省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总协调,其他处室配合实施救助工作。

2.2 职责分工

赈济救护处: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灾救助工作;收集、汇总、核实省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根据相关信息提出初步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考察,对下级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负责向中国红十字会报告突发事件和灾害损失,请求紧急援助;经省政府同意,负责向省内外和社会各界发出人道主义救助呼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协调落实国内外、省内外救助款物的调拨计划;组织救灾救助物资招标采购;负责救灾救助物资仓储、调运;负责指导灾区人道救助工作及救助物资的发放;负责报告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捐助款物的使用及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协调落实受困群众和伤病员的救助及派遣救援队伍等。

办公室:负责救助款项管理和拨付;负责接收各种渠道的捐款捐物及账务管理;向赈济救护处通报捐助款物到账信息;负责接收款物的审计工作;安排接待国内外、省内外红十字组织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询问和来访。

组织宣教处:负责及时收集、编写突发公共事件概况及救助信息;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以及社会募捐款物收支情况的对外公布,向有关部门报送数据;保证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网络正常运行,负责在中国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网站上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灾情及救助情况;负责招募和通知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行动;负责开展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专题活动,协助做好社会募捐工作;承办表彰奖励、授予捐赠者奖章、荣誉证书等相关事宜。

2.3 现场指挥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省红十字会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相关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各市州红十字会应设立预警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2.4 运行机制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中国红十字会、各市州红十字会以及新闻媒体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机制,建立信息联系网络。

信息网络图示:



3 应急响应及程序

3.1 应急响应分级

3.1.1 一级响应

(1)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查询、报告灾情,紧急向中国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信息及救援需求。

(2)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立即通知事发地红十字会志愿者和救护员,利用现有条件开展以抢救生命为重点的现场救助。根据需要,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2小时内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和红十字救护员,组成抢救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助活动。

(3)在开展灾情考察的同时,市州及县市区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应急救助物资,省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紧急救助物资。

(4)省红十字会在48小时内向全省发起募捐活动,安排接收由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内发起的募捐救助款物和国际红十字组织捐助的救助款物。

(5)安排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救助和处置工作。

3.1.2 二级响应

(1)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查询、报告灾情,立即向中国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信息及救援需求。

(2)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立即通知事发地红十字会志愿者和救护员,利用现有条件开展以抢救生命为重点的现场救助。根据需要,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2小时内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和红十字救护员,组成抢救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助活动。

(3)在开展灾情考察的同时,市州及县市区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应急救助物资,省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紧急救助物资。

(4)省红十字会在72小时内向全省发起募捐活动,安排接收由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内发起的募捐救助款物和国际红十字组织捐助的救助款物。

(5)安排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救助和处置工作。

3.1.3 三级响应

(1)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查询、报告灾情,立即向中国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信息及救援需求。

(2)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立即通知事发地红十字会志愿者和救护员,利用现有条件开展以抢救生命为重点的现场救助。根据需要,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4小时内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和红十字救护员,组成抢救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助活动。

(3)在开展灾情考察的同时,市州及县市区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应急救助物资,省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紧急救助物资。

(4)省红十字会在72小时内向省内部分地区发起募捐活动,安排接收由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内发起的募捐救助款物和国际红十字组织捐助的救助款物。

(5)安排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救助和处置工作。

3.1.4 四级响应

(1)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2)立即通知事发地红十字会,志愿者组织、个人,红十字救护员,利用现有条件开展以抢救生命为重点的现场救助。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最短时间内派出专业医务人员和红十字救护员组成的抢救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助活动。

(3)立即组织开展灾情考察,市州及县市区红十字会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应急救助物资,省红十字会在48小时内向灾区启运储备的紧急救助物资。

(4)省红十字会在省内部分地区发起募捐活动,安排好捐助款物接受工作。

(5)安排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救助和处置工作。

3.2 应急救助响应程序图示



3.3 信息报送和处理

3.3.1 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受灾人口、无家可归人数、房屋倒塌情况和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毁田面积及经济损失。

(2)救助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团体在灾害发生后开展救助工作。

3.3.2 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团体已经解决的问题,事发地救助工作仍需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3.3.3 报送渠道:灾情信息实行逐级上报,报送方式采用书面报告、传真报表或通过网络系统上报。

3.3.4 报送时间及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市州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省红十字会,24小时内,省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中国红十字会。同时,向省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灾情并提出应急救助计划,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

3.3.5 信息处理:市州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上报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赈济救护处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根据所报数据向中国红十字会整理上报灾情报告及需求报告,同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3.4 指挥和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红十字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调度,现场救助由受灾市州红十字会负责。

3.5 紧急处置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灾区调拨备灾物资和救灾备用金,派出医疗队;赴灾区进行考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3.6 现场救助程序

以地震灾害为例,社区内红十字救护员、志愿者和先期开展救助工作的志愿者现场救助程序如下:

(1)现场抢救人员应佩带红十字会标志,按照红十字会救护培训要求开展救护。伤亡人数较多的现场应设立现场抢救指挥小组,救护人员分组实施抢救。

(2)选择就近、安全、平坦的地面,设置有红十字会标志的救护区,用红(需急救)、黄(较急)、绿(病情平稳)、黑(死亡)4种颜色旗帜设置伤病员救护区标志。

(3)了解致伤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正确的方法搬运伤病员脱离危险现场。

(4)抢救人员在抢救伤病员的同时应注意自身防护。

(5)拨打120急救电话,建立生命绿色通道,报告现场灾害情况,提出增派人员意见。

(6)搞好突发公共事件灾后救助,防止衍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7)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宣布是否结束应急状态。

3.7 新闻发布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通报灾害损失程度、灾民需求、灾害救助进展情况和所需物资,并向社会通报募捐进展情况。根据灾害程度、灾害救助进展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救助情况,决定募捐时间是否延续。

3.8 应急结束

由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救助结束时间。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红十字会开展灾后重建项目的重点是修建乡镇卫生院、民房、学校,改造农村厕所,修建饮水设施等。重建项目立项由中国红十字会确定,省红十字会会同市、县红十字会具体执行。

4.2 社会捐赠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接受捐赠人、捐赠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反馈管理和使用信息。中国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以及捐赠人和捐赠单位承担重建项目的监督工作,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4.3 灾害考察报告和应急救助工作总结

各处室编纂灾害考察报告及应急救助工作总结,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平时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粮食、衣被、帐篷、急救器材、净水剂、消杀制剂等备灾物资,以备应急所需。

5.2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志愿工作者、红十字救护员等方面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

5.3 宣传教育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把普及群众性救护知识、紧急避险知识,提高群众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红十字救护员开展救灾、救护演练。

5.4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借助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建立救助应急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工作经费。

6 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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