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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43号
  • 【发布日期】2004-08-12
  • 【生效日期】2004-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4]4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一次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导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有机结合,推进产业化经营。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发生纳税义务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不用进行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及发证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三、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财政将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各区、县级市也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对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2.组织标准化生产;3.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
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4.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活动;5.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6.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对于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各级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截留,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依法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范围,免征增值税;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赋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涉农法规的制订、绿色农产品认证工作、行业重大项目的评审等职能。

(四)纳入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凡经组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制度管理,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号)规定执行。

(五)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和组织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四、加强组织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03]6号文件精神,制订发展规划,抓好试点,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作为入世后加快我市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做好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与服务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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