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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科函[2004]183号
  • 【发布日期】2004-08-27
  • 【生效日期】2004-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科函[2004]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设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现将我部制定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

(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评审标准;

(二)开展绿色建筑奖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第四章 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 建设部以部文公布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部对获奖项目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予评奖活动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奖具体实施工作应符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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