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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773号
  • 【发布日期】2005-12-06
  • 【生效日期】2005-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05〕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自2004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但医疗废物,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非法回收利用或丢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污染了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研究决定再次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一条);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条例》第八条);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条例》第九条)。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二、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与卫生厅(局)联合自查,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地方自查:2005年12月-2006年1月

(二)国家抽查:2006年3月-4月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分别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按照《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要进行查处并通报。

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张嘉陵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话:(010)66556255

传真:(010)66556252

电子邮件: zhang.jialing@sepa.gov.cn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件: yzshulichu@sohu.com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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