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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河南豫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4〕1692号
  • 【发布日期】2004-08-28
  • 【生效日期】2004-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河南豫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河南豫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4〕1692号)




河南省文化厅:

你厅豫文市〔2004〕5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南豫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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