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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保存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保留了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利用这一契机充分展示北京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文化传统,是办好“人文奥运”,提高北京国际地位的必然要求。
本市一直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刻不容缓。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对具有北京特色、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使其得以传承和发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工作重点。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逐步形成合理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五年规划》,并将其纳入北京市“十一五”规划和奥运会前重点工作倒排工期折子工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和保护制度
(一)认真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区县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充分利用本市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对散存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普查,并全面了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建立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评审标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市及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与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研究课题。要鼓励全市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市及区县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等进行征集,并加以保护和保存,防止损毁、遗失或流出境外。要充分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场地进行展示和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和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市及区县两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的传承人(团体)进行项目传习活动。通过命名传承单位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可以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文化局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建立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高度重视,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措施和目标。要按照整体规划,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推进本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三)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市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区县政府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要通过政策引导、资源共享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四)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教材,并开展教学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情况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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