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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7〕172号
  • 【发布日期】2007-10-15
  • 【生效日期】2007-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实现到年底前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以上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并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 “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现就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下岗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建立调查登记认定制度

(一)调查登记。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本社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入户调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登记认定,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凭家庭户口簿、下岗或失业的家庭成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认定。

(二)审查认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进行上门核实,并在社区信息公告栏公示3天。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

(三)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的依据,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街道(乡镇)审查意见予以核发并负责在每年12月份开展年检。《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不经过年检的,自动失效。

(四)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月后, 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由所属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收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并上缴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

1、家庭中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

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累计3次以上;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三、实施积极就业援助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用足用活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帮助其申请办理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开业后的一系列跟踪服务,鼓励和促进其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零就业家庭”中的“3545”下岗失业人员(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照“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应向社会公布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负责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优先予以安排就业。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缺乏职业技能难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5、政府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并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四、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强化就业服务

1、认真摸底调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对“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认定审核,比对《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明等相关证件,审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构成、户籍、成员身体状况、失业(下岗)时间、享受失业金情况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等,并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2、实施动态管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上门走访调查,及时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每月至少一次上门走访“零就业家庭”,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的总量、具体情况、就业愿望,建立基本台账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3、实行承诺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零就业家庭” 实行就业援助承诺服务,指定专人提供一对一帮扶,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三个月内稳定就业。

4、鼓励社区开发岗位安排就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社区开发的居民缴费性的“三保”(保安、保洁、保绿)、“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动员辖区附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腾出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财政部门按每户900元标准(其中职业培训补助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助200元,职业介绍补助200元)核拨给社区专项用于社区帮扶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

五、督查通报

从2007年起,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机制、落实到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加强各项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要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为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调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月报告和季度通报制度,从2007年9月份开始,各县(市)区于每月25日前将《零就业家庭调查登记统计表》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按季度通报各县(市)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1、就业援助工作经费来源及核拨。“零就业家庭”中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援助补助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核拨办法按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各项补贴申领程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零就业家庭”中下岗失业成员的就业援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应对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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