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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2号
  • 【发布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省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范围对象
在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省务工地所属统筹地区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缴费办法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具体缴费比例及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缴费率超过3%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按此办法缴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待遇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等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城镇职工的规定,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可按城镇职工的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农民工就医,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选择若干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以直接到统筹地区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统筹地区应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四、相关事项
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执行。
对于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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