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84号
- 【发布日期】2004-09-03
- 【生效日期】2004-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以及各学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签订工作责任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学校和责任人,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制订预案,完善制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机制。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借鉴我省防治“非典”应急机制,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疫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各学校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现有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有关高校经常性体检费用,由高校从学生收费中统一支付。教育部门、学校、托幼机构和疫控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预防接种、查验预防接种证和补种补证等工作。有关学生预防接种和常见病防治的收费标准,按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给予学生折扣优惠,由受益学生直接缴纳到医疗服务机构。
三、健全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师生保健工作。高校医院、卫生科(所)和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教育系统内开展疾病防控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各高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加强校医院和卫生科(所)的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校医培训中心、学校健康教育中心和学生常见病防治中心的作用及其技术人员优势,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业务指导,做好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服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给予指导、支持,依法规范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的管理。
四、坚持健康教育,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安排必要课时,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中,作为学校主管领导任期目标和督导评级达标的重要内容认真督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监督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各学校要经常性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自觉接受有关督查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落实措施不力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必须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进一步改善各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校生活饮用水设施改造力度,确保学校饮用水安全卫生和必要的洗手设施,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凡是未通自来水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将其纳入基础建设管网改造规划中,尽快妥善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
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会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教育厅、卫生厅报告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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