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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姜翠玲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4]112号
  • 【发布日期】2004-09-14
  • 【生效日期】2004-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姜翠玲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姜翠玲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4]112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承市政〔2004〕123号文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意批准姜翠玲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兴隆县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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