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68号
- 【发布日期】2007-08-22
- 【生效日期】2007-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68号)
福州、厦门、南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愿申报,经省政府研究,上报国务院同意,福州、厦门、南平市已被确定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领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好试点具体工作。
二、试点城市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需要,建立或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研究试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并就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和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三、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导意见”精神,把国务院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落实到具体的流程设计、标准制订和工作措施中,特别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水平、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体现民意。
四、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已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厦门市,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调整和完善办法。
福州、南平两市要在认真研究、精心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综合把握好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缴费能力和能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等因素,制定本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试点实施方案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2007年10月前启动实施。
五、省级相关协调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试点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及时对试点城市筹资水平的确定进行重点指导和审核。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把意义讲清,把政策讲透,把参保及就医的程序讲明,努力扩大影响面,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建立这项制度,形成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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