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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 【生效日期】2007-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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