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5〕18号
- 【发布日期】2005-05-12
- 【生效日期】2005-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农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农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办发〔2005〕18号 2005年5月12日)
为了巩固国有农场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快国有农场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精神,就全省国有农场综合改革中有关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
1、地方政府在国有农场设立的管理区(乡、镇政府或办事处,下同)与国有农场暂按“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运行。国有农场总场(管理区)设1-3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所。3个内设机构为: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土地总承包面积在3万亩以下的小农场可只设党政综合办公室)。1个直属所为:财政所。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承担组织、人事、老干、工青妇、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其他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区域内发展规划的制订及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及防汛、抗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农场小城镇规划建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共卫生等工作,协调教育等其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工作。
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农场(管理区)财政财务管理、农业税费改革、惠农政策落实,国有资产(含土地)经营合同管理和零户统筹等工作。
2、国有农场所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国有农场已设的法庭、公安派出所移交地方,由市、县(市、区)相应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农场(管理区)可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武装部部长由党委委员担任。其它延伸派驻机构的设置可以比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执行,但原来未设的不得新设。
3、国有农场直属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走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民营化。农场职工医院要在整编、核编、定编的基础上,逐步转为独立核算的服务性实体,条件具备的医院也可以实行民营化。
4、农场所设分场一律撤销,可在原分场基础上,成立生产大队,每个生产大队规模一般应在2000人以上,原生产队改为生产小组,改革后农场(管理区)实行三级管理、一级核算。
二、强化编制管理
5、按照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总面积,核定国有农场(管理区)内设机构编制。土地承包总面积在7万亩以上的编制不超过30人,3―7万亩的不超过25人,3万亩以下的不超过20人,其中领导职数5-7人。
6、国有农场(管理区)直属财政所的编制,视农场规模定为4―8人。
7、每个生产大队管理人员应控制在3―5人,每个生产小组的管理人员1人,农场(管理区)机关干部、财政所干部可兼任生产大队干部,生产大队的干部可兼任生产小组干部。
8、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对国有农场总场(管理区)机关干部、财政所干部必须定编到人,并且与企业干部以及队、组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混编、串编。除国有农场(管理区)机关干部、财政所干部兼任的外,生产大队和生产小组的管理人员均为不脱产聘用制干部,其待遇标准参照周边农村村组干部待遇确定,并与工作实绩挂钩。农场(管理区)机关干部的进出,必须报市、县(市、区)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批。
三、妥善分流富余人员
9、国有农场(管理区)各单位的临时工以及未经原农场(管理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自聘人员必须无条件清退。
10、在全面清退上述人员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各类编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未参加竞争和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要逐步分流。要严格程序,完善法律手续,逐步解除分流人员与农场(管理区)的关系。
11、各农场可从本场实际出发,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人员,其分流政策由各场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自行制定。鼓励分流人员从事农业生产。愿意辞职的可以一次性置换身份,也可以按照年龄、工龄和干部级别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生活补贴标准和生活补贴发放时限,发放生活补贴。对所有分流人员必须首先按照政策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再实施分流。农场分流富余人员所需资金,主要由农场自筹,地方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2、这次分流自谋职业的人员,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范围,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分流自谋职业人员愿意到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按农工同样政策分配责任田,也可承包租赁田。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在经营场所、地方税费减免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优惠。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
13、各有关市、县(市、区)党委书记是国有农场机构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和国有农场要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制定国有农场机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场的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市、县(市、区)审批。国有农场机构改革工作2005年全面铺开,2005年年底基本完成。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4、有关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改进对国有农场的领导方式,减事、减会、减少评比检查。市、县(市、区)直各部门要求国有农场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国有农场(管理区)统一承担,统筹安排,任何部门不得强求国有农场对口设置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的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有资金的安排,都要做到规范、透明、公平,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为由,不拨或少拨经费。
15、改革方案要认真征求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员的进退去留,必须实行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和任人唯亲。
16、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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